关于民商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分析与建议
——以T县法院为例
2017-09-21王美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0期
关键词:标的
王美俐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关于民商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分析与建议
——以T县法院为例
王美俐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调解是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的重要途径,相比判决的刚性,调解更显温和,更利于化解定纷止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自动履行率,是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重要方式。然而,实践中调解的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并不高,很多调解案件不得不通过强制执行来促使对方履行。为此,笔者以T县法院为例,通过数据分析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情况,其中反映在哪些类型案件中,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调解;自动履行率
2017年度1月~3月,T县法院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共400件,以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执行收案合计167件,民事调解自动履行率为58.25%。在167件执行收案中,民间借贷为74件(其中今年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的10件,2016年为50件),占44.3%,买卖合同25件(其中今年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的2件,2016年为19件),占15.0%,追索劳动报酬20件(均为2016年度调解的案件),占12.0%,离婚案件13件(均为往年调解的案件),占7.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件(其中今年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的1件,2016年为2件),金融借贷4件(均为往年调解的案件),其余纠纷28件(大部分为往年调解的案件)。
截至2017年4月26日,民间借贷执行完毕12件,其中8件应执行标的在10万元以下;买卖合同执行完毕7件,其中5件应执行标的在10万元以下;离婚执行完毕5件,应执行标的金额普遍比较低,大多指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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