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2017-09-21刘承宗陈科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0期
刘承宗陈科伟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11100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 湘潭)
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刘承宗1陈科伟2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11100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 湘潭)
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严厉强制措施,其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逮捕如同一把双刃剑,作为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能够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消除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保障刑事诉讼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恰当的逮捕则会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降低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审查批捕程序本质上属于行政化审批程序的一种,其是检察机关职能行为的体现。当前的审查批捕程序暴露出信息单一、责任分散、控辩失衡等问题,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查批捕权,就需要对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进行反思与重构。
审查批捕程序;问题反思;重构策略
审查批捕是一项程序性的工作: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工作权限,逮捕则是侦查机关的工作权限。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准备案卷材料﹑证据,连同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并提交至同级检察院审批。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何调整和改革现行的审查批捕方式,保障司法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已经成为了检察人员所需要切实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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