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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EPC建筑企业的影响

2017-09-20孙盼国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7期
关键词:营改增对策影响

孙盼国

摘 要: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可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促进产业转型,是国家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制定的重要改革措施。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营改增的实施对EPC建筑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EPC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对策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是我国政府针对工程建设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对于工程总承包(EPC)建筑企業而言,营改增的实行,对EPC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税率与税款以及分包商管理等方面都有影响。因此,EPC建筑企业应针对这些影响,制定有效的对策,实现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营改增对EPC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投标报价的影响

EPC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是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1%,税前工程造价包括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以及利润与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新计价规则采用增值税“价税分离”原则,将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各项费用所包含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剔除”。营改增后,新计价规则使企业内部定额、施工预算等需要进行修改和重新编制,在投标报价时并不能就何种材料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确定性判断;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基数为应交增值税金额,计算该部分税金时需预估出应交增值税金额,使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较原营业税下变得更为复杂。

(二)营改增对税率及税款计算的影响

由3%营业税改变为11%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总额×3%转化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控税”,销项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或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日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是凭符合条件的专用发票抵扣,受取得不同税率高低的影响,也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

(三)营改增对企业分包管理的影响

第一,分包单位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营改增后,所选择分包单位的纳税人资格会对总承包单位税负产生较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总承包单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分包单位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仅可提供3%税率的专用发票给总包单位,分包成本无足额进项税额可抵扣,必然增加总包单位增值税税负。第二,分包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在实际工作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工程款拨付缓慢等现象,由于不能及时取得已完工程计价款,总包单位除要垫付大量采购、施工资金外,还要垫付本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加剧了总包单位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与业主合同方面

与业主在洽商过程中,尽量争取减少甲供材,并测算甲供材含量的临界点,作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谈判内容;对地材、零星辅材因很难取得17%的抵扣,在报价过程中要充分测算成本临界点,争取利润;按不含税组成进行谈判,最后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计入总价;为了便于明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防止发生税务与会计确认时间点不同,建议在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支付工程款的要求。

(二)加强预缴税款管理

营改增实行后,EPC建筑企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EPC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预缴税款管理,区分建筑项目发生地和项目名称,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三)完善集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EPC建筑企业制定发生各类业务、费用时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以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鉴别、发票保管、传递、装订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指导员工在各类业务发生时如何操作,从制度和流程上对员工进行约束,使其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额、传递、报销等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

(四)加强分包结算管理

因新政策规定的建筑业税率较高,而建筑业服务开票时金额较大,所以各项目单位应积极联系组织分包单位尽早开具发票;同时,总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单位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计价,以免分包单位由此原因造成开票缓慢,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总包单位不对其拨付验工计价款。营改增后,若建筑工程分包单位不能提供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于由此增加的增值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应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扣除,以降低税务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实行,使我国的EPC建筑企业进入了增值税时代,必将会对企业之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也必将会引起相关管理人员以及采取人员的高度关注。加强研究营改增实行后,其对EPC建筑企业影响的研究,对于促进EPC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昱蓓.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化工与医药工程,2016,04:61-6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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