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当”案例带来的启示
2017-09-20
中国卫生 2017年8期
关键词:信息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9日,王某向某省卫生计生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如下:第一,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1年度和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专栏予以公开;第二,书面提供2013年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和2011年、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2014年2月25日,该省卫生计生委答复称:2013年5月24日,2013年省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已在原省卫生厅网站主动公开。今后,我委将定期在委网站公开2013年之后的部门预算、决算资料。
王某不满意该省卫生计生委做出的答复,且在其网站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遂以省卫生计生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2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案件。
王某称,自己是该省公民,各种消费、纳税均在该省,纳税人有权知晓税款是怎样被花费掉的,省卫生计生委应详细公开政府预算,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质询。王某提出诉讼请求:第一,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第二,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该省卫生计生委辩称,其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第一,2014年2月25日,已书面告知王某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王某提出的“未按照其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书面材料”不予支持,因为政府财政预决算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必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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