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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冲突协调机制
——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为例

2017-09-18李凤梅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李凤梅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公共管理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冲突协调机制
——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为例

李凤梅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可以从总体上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两类。内部利益相关者为领办人与社员,外部利益相关者为村委会、公司、行业协会、被带动农户以及客户。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析得出,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存在政府与合作社、合作社领办人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原因在于合作社发展过度依赖政府、合作社初始产权安排不当、合作社相关政策的落实缺乏保障措施、领办人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应从利益冲突解决及合作社发展两方面着手以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利益相关者;民族地区;冲突协调机制;芒市

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4年聚焦“三农”问题。文件中农民合作社的称谓从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之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再到2013年以来的农民合作社,其内涵得到不断充实。这体现了国家最高决策层一直以来对农民合作社的重视。在政策支持下,全国农民合作社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4.9万家,东部占31.8%,中部占27.5%,西部占28.3%,东北地区占12.4%[1]。作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利于解决农民分散经营和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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