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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谁是电影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

2017-09-18法人田君露

法人 2017年9期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田君露

《战狼2》:谁是电影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田君露

《战狼2》著作权纠纷案折射出了当下电影领域著作权权属混乱的现实,一方面,很多电影作品中署名混乱,使观众无法区分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所缺失,使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界模糊不清。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电影作品制片者的认定、电影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影作品权利人再次使用作品的限制三方面一一述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为影视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界定“制片者”的定义,导致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一定的模糊。

电影作品中制片者的认定

通常来讲,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是指电影作品的投资人与制作方。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以通常方式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可推定为该作品的制片者。

然而,当前我国电影产业领域,署名相当混乱,所出现的署名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联合)出品单位、(联合、协助)摄制单位、监制(单位)、制作单位等,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按照当前的司法实践,认定电影作品制片者的思路大致为: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署名,兼考虑投资与制作参与度,即以合同所约定的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为首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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