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
2017-09-18法人陈志湘
法人 2017年9期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陈志湘
资本与法治
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陈志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合法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关于委托贷款法律性质的界定,在此引用两则最高院案例的主要裁判意见,这两则案例的裁判时间分别做出于2016年6月27日和2016年6月20日,前后间隔期限极短,但从裁判观点来看却存在明显的分歧。
两份意见相左的案例
案例一是《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中,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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