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解释亮剑
2017-09-18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7年9期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公司法新解释亮剑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8月2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解释》)的全文。
从最高法着手起草《解释》至今,已历时5年多时间。该《解释》于去年12月讨论后原则通过,最高院28日公布了全文,并宣布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发布会上如是说。他表示:“《公司法》最新解释制定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需要。”
从万宝之争,到现在的乐视困局,一桩桩公司纠纷的背后,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公司治理机制的薄弱环节。上市公司的情况已是如此,非上市公司小股东的权益或许更是堪忧,如何保证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亦是司法解释探求的初衷。

五年磨一剑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实施,随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一,解决法律新旧衔接问题;2008年出台司法解释二,解决股东出资纠纷问题;2011年出台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公司解散清算纠纷问题。
“五年磨一剑,这个司法解释确实是市场的迫切需求,特别是体现了中小股东维权呐喊的声音,因为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相比,信息上处于不对称状态,这也决定了中小股东是弱者,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不到解决的话,就压抑他们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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