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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市场与法治逻辑

2017-09-18法人刘兴成

法人 2017年9期
关键词:企业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独立观察

境外投资的市场与法治逻辑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2017年 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该指导意见不只是针对海航、安邦、万达和洛阳钼业这样的胡润榜上2016年境外投资最活跃的企业,而是适用于所有从事境外投资的中国市场主体。境外投资应遵循市场与法治逻辑,才能防范风险,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境外投资应是市场双向选择

根据商务部制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由“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如中国保监会、央行和国家外管局共同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境外投资的中国市场主体,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包括自然人,即个人不能从事境外投资。

由于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开放,希望进行境外投资的个人,一是可以通过个人注册成立的境内公司进行海外投资,二是可以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安排,参与到机构投资者中进行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应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进行,投资企业必须有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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