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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17-09-16宋阳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完善

宋阳

【摘要】法律援助辩护是保障被追诉人及时行使合法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同等对抗,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平的一项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经过两次修订后,尽管取得了突破,但是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其都存在着一些不足。文章认为,在立法上可以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完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司法上可以通过增加辩护律师的数量、扩宽法援资金的筹集渠道以及对案件质量的保障等方面来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呈递增状态,目前全国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已达29.5万,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只增不减。但刑事法律援助占总体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较低。据中国法律援助网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有3737个,是1999年的3.03倍。虽然在2013年数据出现了负增长(-5.7%),2014年年底仍实现了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基本覆盖。2004到2014年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所占的比例在2011年到2012年间下降0.38%,但从2013年始骤增5.37%,虽有上升,但刑事法律援助所占的比例仍不高。综上,近年来我国法援机构个数增长速度与日益增长的法援个数并不能成正比。

就个案而言,我国当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尚不足30%,法律援助辩护的比例更少。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数据以及最高法近五年工作报告的数据显示,全国的年度审结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而法律援助的案件增长速度缓慢,其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占据一半以上,增速也很缓慢。

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马静华教授等都曾对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进行过实证研究,结论不令人满意,法律援助辩护适用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笔者在郑州某律所实习期间,切实感受到问题的存在,现对其进行分析。

二、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不足及成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类法律援助辩护,经过近几年的实施,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一)立法上的不足及成因

1.指定辩護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第一类对象,主要适用条件是经济困难或者与其相关的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但是“经济困难”何以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而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各个行政区域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上下浮动的标准,同时还需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问题也随之出现:生活水平在低保之上,但是仍然没有能力承担律师费的被追诉人失去了法律的保障。第二、三类对象,是针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相对比世界上其他国家,甚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可享有法律援助,我国的范围过于狭窄。

2.侦查阶段规定不明确

我国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没有规定应当明确告知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情的前提下,其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且法律规定了公、检、法都有义务通知指定辩护人,那么在侦查阶段极易使公安机关产生不作为的推诿心理,即便侦查阶段没有指定辩护人,那么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会通知指定的。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及成因

1.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知晓率低

实证调研显示,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知晓率不高。表1是学者随机对二百名社会公众调研的结果。

上图说明:目前我国社会群众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知晓率还不够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指定辩护制度的宣传工作。

2.司法人员和部分律师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大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并没有起到重视的态度,而仅仅是“走过场”。究其原因,主要有法律援助的补助费用太低,耗时过长等,致使部分律师只是当做是“完成任务”,并不能完全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不足

当前,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部分基金、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捐助。根据中国法律援助网公布的数据:2014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170661.79万元,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68581-8万元,占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的98.72%,人均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29元。与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拨款的确杯水车薪。据司法部统计:2014年平均每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是672元,且不说东部沿海城市,仅笔者所在的郑州市在审判阶段的商业辩护费用最高就能达到20000多元。

4.法律援助办案律师不足

众所周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主要是在法律援助中心注册的律师。据法律援助中心官网上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统计数据,如表2所示:

通过表2的数据看出:在2011-2013年间法律援助律师的增长人数极少,增长率极低,甚至在2013-2014年度出现了下降(15人);与每年庞大的法援案件数量相比远远不够,这一矛盾在贫困地区,更为鲜明。

5.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机制不足

一个案件有效被辩护不仅在于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在于其职业操行和责任心。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案件部分律师责任心存在缺失:在侦查阶段,接受辩护后不积极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不积极阅卷,甚至在审判阶段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只是走程序,以期尽快结案领取补贴。因此必须要有一系列的体制、规章制度来保障和约束法律援助的律师。

三、对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1.扩大我国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

浙江省高院早在2011年就下发了《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增设了可能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等八类案件,这认为属于应当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但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笔者认为以下几种纳入适用范围是司行的:endprint

第一,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在我国西周、唐代、汉代以及宋、元、明、清、民国时期,以及早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均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了从宽处罚。老年人年龄逐渐增长,其认知能力、控制辨认能力甚至是诉讼能力都大不如前,我国目前在实体法方面已经作出表率,程序法方面亦应将犯罪时年满75周岁的老人纳入指定辩护的范围中去。

第二,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徒刑的。比较德国和日本,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案件适用范围均采用了关键案件的标准:即可能被处无期徒刑或时间较久徒刑的案件。十年的徒刑完全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社会脱离,由此看来,十年以上的徒刑同样属于较为严苛的刑罚。因此,应当将十年以上的徒刑纳入应当法律援助辩护案件的范围。

2.完善救济程序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针对应当法律援助辩护而没有法律援助辩护该如何制裁和追责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可以在立法中增设制裁條款,并对于侦查阶段取得的相关证据予以排除。第二,可以以此作为二审发回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提出上诉的事由。第三,对于相互推诿的案件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惩治。

(二)司法保障方面的完善

1.增加法律援助律师数量

随着多重原因和矛盾的出现,愿意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少,目前有限的人力资源并不能填补巨大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缺口。因此,采取人力资源方面的措施保证该制度运行势在必行。

可以增设“公职律师”制度。上海浦东新区早在2010年就实行了“公职律师”制度。所谓“公职律师”即纳入国家编制,享受国家工资福利,由司法部会同组织部、人事部以及财政部进行统一录用考试、培训和上岗,并根据不同的地区分配不同的名额。另外,鼓励社会律师自愿承担法援义务,并按年度对法援工作出色的社会律师予以精神上、物质上的表彰和奖励。同时提高办案津贴,并多措并举促使办案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2.扩大法律援助资金筹集渠道

法援经费是法援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尽管现阶段有政府财政补贴,但政府的能力有限,要扩宽社会资金筹集的渠道。不仅要在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中专设法律援助基金,还要督促中国法援基金会充分发挥优势以募集资金。除此之外,也可尝试发放法援专项彩票等。

3.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为避免办案人员“走过场”,不重视法律援助案件,以期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全面实现,笔者认为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建立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中监督,即可以由被指定律师的直属单位或者管理机构来负责监督;而事后监督即在律师结案时做一份完备的结案记录,对于审判阶段的专业程度由审判人员对其进行评价,该报告可以作为办案律师尽职的标准,并根据其分数高低进行奖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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