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着力提升江苏水环境保护水平

2017-09-14张弛

群众 2017年9期

张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现行法律是1984年制定的,并于1996年、2008年分别进行过一次修正和修订。此次共修改了56处,可以说是“小修订,大修正”,虽然修改量较大,但走的是修正程序。

新法修正的“四化”

新法与“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相衔接,为适应水环境保护新阶段提出了新要求,并吸纳了地方水污染防治的新经验。

细化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新增了“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规定,使“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原则得到延伸,并覆盖地方各级政府管辖内的江、湖、河、渠、库等地表水体全水域及地下水体。为保证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完成,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未达标的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此外,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企业治理的主体责任。新法根据新环保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和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以及收取排污费等原有规定,明确“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