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
2017-09-13杨跃琼
云南教育·视界 2017年12期
杨跃琼
2001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来,各地人大和政府相继制定、颁行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基本建立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通用语言文字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之路,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云南省也同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步伐一致,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政策制定和法规规章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
一、积极推进云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设
1. 多部门联合印发规范用语用字文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云南相继出台《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委<关于在省级党政机关中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7〕45号)、《云南省教委关于实行教师普通话口语等级制度的通知》(云教语字〔94〕第001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务员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云教語〔2002〕1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云教语〔2002〕13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规范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用字的通知》(云教语〔2002〕14号)、《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交通系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云交科教〔2003〕242号)等文件,对全省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和其他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做出明确要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