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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的分析

2017-09-13陈银松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效力

陈银松

摘 要: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关键词: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当前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

一、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

在法学领域,效力基本上被界定为法律规范对于特定或不特定的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或特殊的作用力和约束力。公证书作为公证活动的结果性载体,其效力乃因履行国家公证职能和实现公证制度价值之需要而为立法所赋予,故而称之为“法定效力”。对于我国的公证书,在法律效力上可分为:1、一般法律效力,为任何公证书所具备,它在外延方面表现为效力范围的广泛性、无界性,内涵方面表现为效力内容的类型化、多元化以及效力程度的高层次、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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