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警惕涉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上升《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出炉

2017-09-13靳子钟河

检察风云 2017年14期
关键词:集资犯罪案件

靳子++钟河

如今,你在街上随机访问一位市民,问他是不是理财,懂不懂投资,多半他会告诉你,为了保值增值,要把死钱变成活钱。而大多数人并不特别明白,他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及“高大上”的金融市场。

但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发布的《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投资者如果缺乏风险认知水平和防范意识,很可能成为金融犯罪的直接受害者。

据“白皮书”分析,2016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上升,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针对银行的金融诈骗大案多发,金融从业人员涉及领域蔓延,借助金融新市场、新业务实施犯罪风险值得关注。

这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连续第五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本次 “白皮书”包含总报告《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和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三项分报告。

非法集资案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数据显示,201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

与往年相比,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审查起诉案件相较于2015年2140件/2684人,案件量下降21.3%,为近5年来受案数量次低的年度,仅高于2013年的1411件,但涉案人数却上升8%,为5年来涉案人数次高的年度,仅低于2012年的3381人。

出現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涉案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与2015年持平,但2015年未曾出现的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分别受理5件和2件。

就类型分布看,信用卡诈骗案件虽以1027件的数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61%,仍连续八年居金融犯罪首位,但从其所占比重来看,相较于2015年占比79.5%,已有明显下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升至第二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由于案件量下降跌出前十,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量上升,成为2016年案件量第十的罪名。

从所涉金融行业看,仍以涉银行业案件为主,2016年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犯罪1597件/2719人,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分别占了2016年全部金融案件的94.9%和94%。但相比于2015年的2073件/2566人,案件量已明显下降,降幅达33%。

涉证券业犯罪和涉保险业犯罪则呈上升趋势,分别受理17件/54人和53件/105人,案件量较之于2015年分别上升117%和56%。

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在上升

非法集资犯罪连年上升,尤其是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犯罪情况日趋严重,既造成了社会不稳定,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

201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2015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和205%;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案件量与2015年持平,涉案人数小幅上升17%。

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增幅达855%,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而2015年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在全部非法集资案件中所占比重仅为8%。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主要在线下吸收资金。绝大部分的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外,还在线下铺设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同时,这类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均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波及全国。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

其实,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必须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交易并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但2016年却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

如非法经营外汇汇兑的案件从2015年的8件/9人升至15件/25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88%和178%。

又如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该平台未对接场内交易平台,但在经营过程中,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诱使不具备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期货交易,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除了非法经营外汇汇兑案上升明显外,不常见的逃汇案、骗购外汇案在2016年均有发生,其中逃汇案5件11人、骗购外汇案2件10人。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

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在短短2个月内,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赚取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

金融犯罪风险预测预警提示

“白皮书”厘清了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金融犯罪风险作出了预测预警提示。认为金融监管不足、金融法规滞后、投资意识偏差以及征信体系未完善等综合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

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较易产生监管盲点和薄弱点,如目前各种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类的公司工商注册手续简便,注册后又无相应监管,致使这些公司开展非法活动初期未能被及早发现。当资金链断裂后,刑事介入时,已经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挽回。endprint

维护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对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建议:

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游戏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不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也不允许存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真空地带”。金融市场结构复杂、参与者众多,只有明确了游戏规则,才能让每个参与者在扮演好自己角色、把握好行为底线的同时,得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会。因此,立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游戏规则。目前,针对理财产品泛滥的现状,必须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责任。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创新,则应借鉴域外的沙箱监管经验,进一步出台金融创新的发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在宏观上对金融创新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金融创新业务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风险,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遵循金融业的规则,因此,可以在注册资本、高級管理人员从业资质、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设置行业准入门槛;二是建立退出接管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关闭和退出事关众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牵涉金融监管秩序的公平和稳健。如果平台大量无序退出,将冲击金融稳定。因此,应建立有序的退出接管机制;三是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目前只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但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具有强制力。而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最大保障,因此,应从制度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信息披露机制;四是回应市场热点,明晰法律概念。如今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一些法规已经出台,但其中部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对平台和机构所关心的债权拆分、类资产证券化等概念应当细化,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既避免不法分子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犯罪,也为合法经营者提供法律的“定心丸”。

司法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处对违法犯罪形成有效威慑,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一是加大打击力度,打早打小。这样既能有效防止后期因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而造成的过大压力,也能减少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维护和净化市场环境。二是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追查涉案资产,力求将对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尤其在涉及跨区域和跨省案件时,办案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和协作,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三是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制定应急预案。四是协调司法机关统一认识,减少差异处理。。

此外,“白皮书”建议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各项金融改革措施加强研判,形成提前预防与应对的合力;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法律意识等。endprint

猜你喜欢

集资犯罪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太原: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奖万元
“左脚丢鞋”案件
Televisions
各式非法集资套路与反套路
当心非法集资搭上网络传销
教你识破非法集资及传销的“十三种表象”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什么是犯罪?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