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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2017-09-13李梅

李梅

【摘 要】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一直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分歧。论文通过对学者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试图从经济学角度论证强制性与任意性。

【Abstract】The legal applicability of the mandatory and arbitrariness of corporate law is still a matter of debate. By summarizing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scholars, this paper tries to demonstrate the mandatory and arbitrariness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任意性;效率原则

【Keywords】corporate law; mandatory; arbitrariness; efficiency principle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8-0101-02

1 引言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8705.4万户,2015年全年新设市场主体1651.3万户,比2014年增长11.6%,新登记企业552.8万户,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达1.51万户。这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随着市场主体的活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加。从这些纠纷中可以看到,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但是章程可以规定什么、不可以规定什么,还是存在一定分歧的,例如是否允许限制股权的转让?是否允许同股不同权?是否允许规定股东会可以否定董事会做出的决定?等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2 现行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分配

从制订第一部《公司法》到历经两次大的修订,有人统计过,第一部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共计230条,其中有200多条为强制性规范,只有2、3条属于任意性规范,这时的公司法有着强烈的计划经济的痕迹;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共计219条,任意性规范已经增加到20多条,主要囊括了公司股东主要权益的规定,这时的公司法已经开始放松管制、强调自治,这次修改在公司法理论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到了2014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共计218条,立法原则做了较大改变,“应当”、“不得”、“必须”等强制性字眼在现行公司法中共出现264处,其中“应当”出现177处,“不得”出现60处,“必须”出现27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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