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会计处理探析
2017-09-13王世杰
商业会计 2017年17期
□王世杰
(1首都经贸大学 北京100070 2南昌工程学院 江西南昌 330099)
一、具有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的相关规定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当前我国亏损合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进行处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解决尚待执行合同因成本大于预期经济利益而导致的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问题。但因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相对简单,与有关准则衔接不畅等,给实务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引起了理论上的争议。
或有事项准则第七条规定:“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根据以上规定,当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首先按照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后将该资产减值损失与预计亏损进行比较,预计亏损大于减值损失的需要将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预计亏损如何确定、标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如何计量等问题,无法准确地指导规范企业亏损合同的业务处理。
二、具有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亏损合同预计负债计量原则问题
关于亏损合同如何确认预计负债,或有事项准则及应用指南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困扰实务界人士的一大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