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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用不同来源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的税务差异研究

2017-09-13广州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850

商业会计 2017年16期
关键词:产品建设

(广州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850)

一、引言

在“营改增”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动产建设行为,对于增值税来讲,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领用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属于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根据产品的来源不同,划分为视同销售或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然而,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流通环节中无论是货物还是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而相对营业税来讲的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已不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成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企业领用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已经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企业应该如何纳税呢?本文按照产品来源不同进行具体分析。

二、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不动产建设的税务处理

(一)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厂房、办公楼等办公设施建设

1.厂房、办公楼等办公设施建成后自用。厂房、办公楼等办公设施建成后自用,属于自建自用行为,原营业税中,自建自用建筑业行为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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