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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契约模式的有效性研究
——以武汉健民股权激励为例

2017-09-13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商业会计 2017年21期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长春130117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一、研究意义

2006年,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展使众多上市公司意识到股权激励可以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良好措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股权激励方式有以下两种:公司从股票流通市场进行回购,会改变公司股份的归属比例;股票来源于定向增发,会扩大公司股份规模。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对内可以起到激励管理层的作用,对外可以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至2016年,有超过640家公司先后采取了这种新兴的激励方式,有效实施的方案总数达1 144个,而采取回购方式的却只有29个,不到有效方案总量的3%。因为程序复杂,所以大多数公司都不选择从公开市场回购。但有的公司选择了程序复杂的回购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且颇有成效。这些公司为什么最开始就选择了比较复杂的方式而放弃了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选择的简单方式,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基于之前学者的理论研究,对股权激励契约合理性所具有的特性进行了补充,并基于股权激励实施有效且具有代表性的武汉健民的首期激励进行了分析,对于股权激励契约模式的合理适用性进行了深刻探讨,利用事件研究法对武汉健民的市场表现进行了分析,选择同为医药行业优秀代表企业的昆明制药作为参照样本,利用纵向比较法研究分析武汉健民在第一次股权激励期间的财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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