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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分级 机构“卖者有责”

2017-09-09

中国经济信息 2017年14期
关键词:产品服务管理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后不再是一句空话。对于经营机构如何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风险承受能力与之匹配的投资者,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给出了明确规定。

适当性管理“母法”

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为配合《办法》落地,6月28日,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协会针对经营机构发布了相应的实施指引(试行),并于7月1日起同步实施。

《办法》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统一安排,明确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据悉,《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和统一,防范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投资者采取“新老划断”的举措: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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