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东亚秩序的异构与法理学分析
2017-09-08赵明晨
西部学刊 2017年8期
赵明晨
摘要:本文以国际法理为视角,阐述了二战后美国主导的、以“对日片面媾和”为旨归的国际法异构和美日异构体形成的过程,剖析了美国向日本私自“交还”托管土地的非法本质和严重危害,提出解构异构体、去伪存真、还原事实、重构国际法本结构,进而实现从根本上解决钓鱼岛、琉球群岛等东中国海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 国际法;异构;异构体;旧金山和约;片面媾和
中图分类号:D990;K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异构”一词源于化学界,指的是化合物具有相同化学键,但却由于不同的原子排列方式而表现出不同的物质形态,也就是具有相同分子式而不具有相同结构的一种状态、方式和结果。“异构体”则是结构不同的化合物。本文借用这一化学概念,揭示二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结构异化的现象、事实和状态,并以国际法理进行解构,还原合法的本结构。
一、国际法的异构与异构体的形成
二战后,本来,以《开罗宣言》、《伯茨坦公告》、《联合国家宣言》、《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等强制性国际法律文件为基础,启动盟国对日的全面媾和与全面参与战后秩序重建,才能形成一个合法的战后国际结构和东亚秩序。然而,二战结束不久,在客观实践上就形成了由美国主导的、与国际法内容相异的战后东亚秩序,产生了冷战至今的东亚格局和国际异构体。这一局面是如何产生的?
(一)国际法结构的异化
二战后的国际异构,是通过国际法的异构实现的。而国际法结构的异化,依赖于主要合法相关方力量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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