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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后公司被注销,能否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2017-09-07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7年7期

编辑同志:

五个月前,我因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不仅花去10余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七级伤残。公司老板在向我垫付了2000余元医疗费用后,便以经营亏损为由,悄悄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了公司。如今,面对我的索赔要求,肖某却表示工伤认定应当以申请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其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意味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我與公司随之没有了劳动关系,自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也不应做出工伤认定。请问:肖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李素萍

李素萍读者:肖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照样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一方面,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也同样表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即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确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其中的劳动关系,只是强调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在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要求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之规定。相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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