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保挂靠”套取社保金,当心也能构成诈骗罪

2017-09-07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7年7期

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三年前,我丈夫由于想办理社会保险而又没有工作单位,遂在给一家公司一定好处的基础上,与公司达成“默契”:伪造劳动合同、用工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费用全部由我丈夫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不明真相而办理了对应登记。半年前,我丈夫利用失业等多种事由,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了2万余元现金。岂料,我丈夫近日却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刑罚。请问:我丈夫缴费属实,只是挂靠公司的名义办理,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邱晓琳

邱晓琳读者:你丈夫确已构成诈骗罪。

一方面,“社保挂靠”属于违法行为。“社保挂靠”是指公民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自己又想办理社保,从而由某些单位假称该公民属于其员工,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核心在于挂靠单位与该公民之间是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却为了彼此的利益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必须是以与办理的对象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否则,必须受到对应的处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