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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薪养廉”看我国反腐败道阻且长

2017-09-06张丹

青年时代 2017年22期
关键词:反腐中国

张丹

摘 要: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反腐败的道路异常曲折。党的新一届領导班子执政以来,紧紧抓住腐败这一问题,“老虎、苍蝇一起打”,展开新一轮的反腐工作。“高薪养廉”作为防止腐败的手段之一,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了学术界褒贬不一的议论。本文试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分析高薪养廉制度的可行性和局限性,并提出与高薪养廉相配套的措施,以实现反腐倡廉。

关键词:高薪养廉;中国;反腐

贪污腐败问题几乎是全球各个国家都面临的棘手问题。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执政以来,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惩治腐败。我们也看到部分基层公务员通过网络平台大吐“苦水”,表示自己工作辛苦、收入微薄。在这种国家大力反腐、基层公职人员抱怨收入少的背景下,部分学者以及公职人员提出了“高薪养廉” 的反腐对策,在社会上引发了正、反两方面的激烈讨论。总体来看,高薪养廉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高薪”是实现“养廉”的必要条件,反腐,还需要其它措施来对高薪养廉制度加以补充。

一、概念分析

所谓高薪养廉,顾名思义,就是对官员实行比较高的薪俸,使官员不仅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从而不至于因为经济状况而导致贪污腐败的滋生。

那么,该如何界定“高薪”呢?如何算“高”?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一方面受制于一个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也受到机构的精简程度的影响。即使在实行高薪养廉的国家,高薪的标准也并不一致,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同。一般来说,可以根据私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普通公职人员的薪俸标准,再根据公职人员的职位和级别确定一些特殊职位与普通公职的薪俸差异和等级差异。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只要将“高薪”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高薪”本身并不会导致其它问题的产生。

二、高薪养廉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从古至今,不乏试图通过“高薪养廉”来抑制腐败的国家和地区,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确实有国家通过高薪养廉制度取得了反腐败的显著成效,这说明高薪养廉制度有其积极作用。

(一)高薪养廉的合理性

“高薪”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但“廉洁”却需要高薪。一方面,腐败滋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的需求,高薪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需求。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只有不断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才能产生激励作用。合理的高薪是对公务员辛勤劳动和个人能力的承认,也是对公务员认真付出的一种回报。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既需要有道德理想激励,也需要有自我实现激励。显然,作为公务员激励机制的重要环节,物质激励具有其他激励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合理的高薪是尊重人性的体现。因为只有这些公职人员有了“社会公正”的判断后,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社会责任产生认同。“高薪”是“廉洁”的必要条件。

同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的分配原则要求我们将按劳分配的原则作为公职人员的薪俸制度的总原则,并应当考虑其它因素的影响。但是现实中的公务人员薪俸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点,公务人员的薪俸不能反映其劳动价值,现实中分配存在种种不合理。公职人员白天辛勤工作,晚上也时常熬夜,甚至有的公职人员因为过劳、疲惫猝死。不合理的分配状况已经相当严重,亟待改革。这种社会现实的存在以及腐败的根源都充分说明了高薪养廉制度的合理性。

(二)高薪养廉的可行性

即使高薪养廉制度有其合理性,能对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产生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还是不得不充分考虑国情,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现状出发,慎重考虑这一制度在中国能否行得通,即认真分析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且不说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在现实生活中,人对物质利益的正当关心和诉求是人的本性使然,是人的正常需求。我们对公务员的定位,首先应认为其是普通人,有权追求各种物质、精神享受的普通人。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一种扭曲的舆论导向,鄙视人正常的的基本需求,鄙视物欲,过度的强调人的高尚道德;另一方面,表面上无欲无求,背地里却贪污腐败的人层出不穷。可是,只有承认人们的各种欲望存在的合理性与客观现实性,并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范与引导才是现实可行的。由此可见,实行高薪养廉是符合人性特点的。

有不少人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承担庞大的公职人员队伍实行“高薪”,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一方面,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都不断提升,我们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高薪”没有一成不变的、僵化的标准,完全可以根据地区的不同,公职人员级别的不同等因素,分别实行合理的“高薪”。适度的高薪,不仅有利于体现工资对于公职人员的正常激励作用,而且还有利于吸纳人才加入公职人员的队伍,形成有效竞争,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

总之,无论是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看,还是从人性的角度进行分析,高薪养廉在我国具有可行的社会条件。

三、高薪养廉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完美的,高薪养廉制度的实行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反对“高薪养廉”者认为高薪养廉提出的理论依据是高薪能使国家公职人员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欲望,这就将这一制度的效果完全交给了公职人员的自觉性和自我修养。然而,就目前的统计资料来看,“在全国查处的官员涉案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数额之高让人触目惊心,与微薄的薪水不能相提并论。而就目前发现的案件中,还没有发现一起贪污受贿行为是自行停止的。”1这就告诉我们,高薪并不一定能够制止人的贪欲。正如高薪养廉合理性的人性基础。“高薪”政策作为防止权力滥用,并最终解决腐败问题的方案,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权力拥有者的各方面欲望与需求。而“高薪”并不能彻底满足权力拥有者的需求,无限膨胀的物欲则是永远无法满足的,这就仍然极易滋生腐败,腐败问题仍然不会得到解决。此外,我国并没有相关配套措施配合发生作用,对高薪而不能养廉者的惩罚措施并不明确。endprint

无论是基层公务员的叫苦连天,还是大多数人的口诛笔伐,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全民反腐的大时代,人们对“高薪养廉”这一问题存在着感情用事、缺乏理性思考的情况,没有很好的对高薪养廉进行客观的讨论与研究。

四、与高薪养廉相配套的反腐举措

腐败,是个世界性难题。反腐败也不是件能够一蹴而就的事情,不是仅凭单一的高薪养廉制度能够实现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完整体系,多管齐下才能更好的实现廉政建设的目标。高薪养廉在反腐方面的确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一制度需要其它配套反腐措施的辅助,有了道德建设,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体制作保障,才能实行更强有力的反腐。在高薪养廉的同时,廉政目标的实现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多管齐下。首先,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物质、精神保障制度,使其“不想贪”。然后,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其在运用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能贪”。第三,通过立法强化惩戒机制,严厉惩治贪污腐败,使其“不敢贪”。

首先,很多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是由于当前的工资水平过低,不能保障其有较好的生活水平,因此这使得其利用公共权力之便,走向贪污腐败的不归路。从这一因素入手,我们可以得出高薪养廉的必要性,与此同时,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物质、精神保障制度就十分有必要。在推行“高薪”政策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实现公职人员内部收入的公平化。“越基层、越艰苦、级别越低的公务员加薪应越多,逐步缩小公务员内部之间的工资差距。”2物质生活有所保障,能够减少“钱权交易”,将金字塔型的等级型收入模式逐步转化為橄榄球型的均衡模式,避免“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病态局面。另一方面,创立公职人员的精神保障制度也十分重要,这对于杜绝公务员的贪念甚至有更重要的意义。在公职人员选拔时要杜绝任人唯亲,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原则。公职人员队伍内部形成良好的作风,能够无形中影响公务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素养,使得公职人员没有想贪污腐败的念头。

此外,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公职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能贪”尤为重要。普通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约束能力是有限的,公职人员也不例外,在公职人员有贪念时监督约束机制就能发挥极大的制约作用,要减少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要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不给公职人员的贪念留有任何余地。

最后,必须要加大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近年来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国家虽然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法令来约束惩治腐败分子,但腐败现象似乎仍在蔓延,国家对于贪腐分子的打击难免显得有些柔弱。抵制腐败,必须要加强惩治力度,使得贪污的成本高于贪污的收益,让公职人员不敢越雷池一步。提高公职人员收入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不法收入的监管,对贪污腐败行为更要严惩不贷。不仅要“违法必惩”,甚至可以重罚。新加坡的《反贪污法》规定,“官员贪污受贿一经查实,不但要判处监禁,而且还要进行罚款,并且没收该公职人员在职期间交纳的公积金。”3对于腐败分子,绝不能姑息。

诚然,反腐败不是一项短期内完成的任务,它的艰巨性、复杂性众所周知,但“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反腐倡廉的目标最终一定能够实现。“高薪养廉”并非可怕的洪水猛兽,如今的中国客观上已经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社会条件,所需要的是要建立相配套的制度。“高薪养廉”也不是反腐的灵丹妙药,结合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惩戒机制,多种手段协同作用,根治腐败也并不是空想。

注释:

1.班爱战.全面看待高薪养廉[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3).

2.王文龙.公务员加薪之争背后的改革博奔[J].经济体制改革.2014,(4):11.

3.刘子平.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经验及启示[J].东南亚纵横,2011.(10):58.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刘国雄.新加坡的廉政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李辉.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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