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

2017-09-05李丹妮

智富时代 2017年7期
关键词:平等权法律条文实质

李丹妮

古往今来,人类就从未停下过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脚步。平等与自由,在人权发展史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它也是人权发展之初就提出被主张的一项权利。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革命先驱们对平等权利的主张也从最初的意识层面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自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开始,各国在立宪修宪时都将平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条文中做明确规定。平等权是指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应当平等地为所有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所享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平等的含义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主要有三种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马俊军(2009)在《平等权宪法规范内涵》一文中指出形式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平等是形式平等的补充。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含义,显然是符合形式平等的要求的,它所追求的是由宪法对公民提供保障的,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意味着所有公民面临的机会是一样的,都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这就保障了公民在一切权利面前的起点是一样的,而不管后天因为能力、财富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权利行使效果的差别,宪法条文规定的平等权利奠定了实现平等的基础。

但由于家庭、教育、天赋等各种因素,每个个体都必然存在差别,如果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而忽略现实存在的差别,就失掉了平等的本意。形式平等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掌握的社会资源的差别,而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人,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实现构成了威胁,因此,我们要对形式上的平等不断调整,最终目的是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其实是一种调节,目的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的去保障在形式平等条件下,由于个体差别而造成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在享受平等权利时遇到的不同待遇。

二、合理差别与歧视

由于存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客观基础,必然会导致差别对待的存在。当差别对待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发生时,就是一种合理差别,反之,就是歧视。

李德民在《浅议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一文中指出合理差别是指根据实质平等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根据合理依据所采取的差别,一定意义上保障了实质平等权的实现,而由国家根据权利的基本价值理念衡量判断的结果。个人以为,如果个体之间的某种差别确实与实施某项行为带来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根据这种差别所作出的不同对待方式就可以认为是合理差别。例如法律规定的年龄与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是由于年龄不同而行为能力不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存在,那么基于这种客观现实所作出的不同规定是实质平等的一种体现。这是法律认可的合理差别。

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表现在公民在就业、教育等许多方面,而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更是尤为突出。李春梅曾在《论宪法平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提出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民族等原因而实行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差别。由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这些因素并不是直接导致工作能力差别的因素,因此被认定是一种歧视。歧视是违法宪法平等权要义,要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由此可见,平等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明确定义赋予了平等权实现的现实意义,但平等不应当仅仅是一项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还应当是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各单行法立法的始终,同时也应当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三、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一)现状

丁晓华在《论反歧视诉讼对公民平等权的保障》一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关于公民平等权的保护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三个层面。在立法层面,我国《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单行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受教育、就业等各个领域都享有同等的机会;在执法层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确立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公民平等权利受到更多的重视;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被赋予了对受到就业歧视劳动者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力。但丁晓华同时指出,从总体而言,我国对公民平等权的保障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为止步于原则性的规定,范围不够宽,且倚重于行政推动,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仍然滞后。

(二)措施

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完善,公民可以将更多的目光放在自身价值的实现上,对平等、自由等等的人权也越来越重视。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障。

1、进一步加强关于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立法是保护公民平等权利不收侵害的第一步,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明确规定,实现平等就成为了一纸空谈。目前我国除宪法以外,也有多部单行法明确对公民的平等权做出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法律条文也在进一步完善之中。我们在修正法律条文的时候,既需要将平等权利明确进法律条文之中,也要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各个环节,以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享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和谋求发展。例如对于行为能力的年龄,历经多次调整,这是对实质平等的形式化。在今后,我们要将平等权与其他权利更加广泛、深刻的结合起来,使平等权渗透到公民权利的各个领域,全面、深入的保障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人格尊严。

2、完善宪法的诉讼途径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但同时导致了宪法无法进入实际诉讼。法谚云:无诉讼即无宪政。任进在《浅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一文中提到宪法诉讼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最终的司法救济;对于法院而言,就是审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将宪法规范使用的过程。宪法在公民平等权保护上的直接效力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我们应进一步探寻宪法的司法适用途径,通过完善行政诉讼进而构建宪法诉讼的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平等权利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公民平等意识和观念的不断深入来实现人人平等。

皮埃尔·勒鲁曾说过:“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也可以说它概括了人类过去的一切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代表着人类已经走过的全部历程的结果、目的和最终的事业。”如果说在人权难以保障的革命年代,我们对于平等的认识和理解停留在要求政治权利的层面的话,那么在时代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加关注公民在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的实现仅靠法律条文规定的形式平等已经难以实现,需要政府更多的作为,积极帮助弱势群体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取得相对平等的机会,这才是实质平等的要求。在实现平等的道路上,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獻】

[1]李春梅. 论宪法平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16(4):59-61.

[2]马俊军. 平等权宪法规范内涵[J]. 行政与法, 2009(4):70-72.

[3]李德民. 浅议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J]. 大众商务:投资版, 2009(3):176-176.endprint

猜你喜欢

平等权法律条文实质
透过实质行动支持盘臂头阵营 Naim Audio推出NAIT XS 3/SUPERNAIT 3合并功放
实质判断如何结合法律条文——“德发案”再审判决中的利益衡量评析
我国平等权行政裁判的法律解释进路
亚洲宪法中平等权规范的社会性别分析
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期待实质进展
西夏武器装备法律条文与唐宋法律条文比较研究
中国教育平等权的三个向度
从实质解释论反思方舟子遇袭案
人民是否有权决定废除对少数族裔的优待?(上)——密歇根州诉捍卫平等权联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