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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的探讨

2017-09-04彭利美冯诗琪石桂花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网约车

彭利美 冯诗琪 石桂花

摘 要 在信息化时代下,出行方式愈加多样化。为保障网约车的有序发展,各地在不断颁布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的相关细则。但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之间的纠纷仍旧不断,尤其体现在意外事故下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对三者权益保障的不适应性。本论文从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完善的必要性、现行模式的探讨、主要保险救济障碍及美国辅助保险的借鉴这四个角度入手,不断完善我国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更好地为人们的出行服务。

关键词 网约车 保险救济 先行赔付 辅助保险

作者简介:彭利美,广东工业大学龙洞校区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冯诗琪、石桂花,广东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20

一、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亟待完善

(一)网约车保险救济的现实必要性

网约车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意味着的不仅仅是代步时代的飞跃,同时也伴随着的是诸多矛盾摩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便发现2016年4月起所有涉及网络约车的判决书存在民事案件24件、行政案件5件、刑事案件2件。

频发的交通事故等各种法律侵权案件使保险救济话题在网约车发展过程中不断发酵,其重要性也在不断加深,不断探讨网约车相应的保险救济模式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已经发生数起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互联网+交通”的分享经济背景下如何通过保险救济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规范网络约车秩序,亟需理论和实务界予以厘清。

(二)细则中保险救济的潜在问题

各地随着形势变化与现实需要,相关细则都对保险救济模式有着相关的规定。2016年11月,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公布了《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其中提到“网约车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广州于2016年12月正式颁布《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十九条提到“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但保险救济该如何操作,细则并没有明确。是采取代扣代缴的形式?还是先行垫付的形式?如果不能实现,那乘客的切身利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这导致了网约车载客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各方主体在涉及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利用法律模糊的概念狡辩推卸责任。由此可知,我国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亟待完善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现行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的探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属于劳动关系,网约车交易属于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三者之间或者两两交叉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当运营中出现意外事故时,唯有合理的保险救济模式及责任分配是衡平三者权益的关键,这也是保障网约车稳健发展的战略举措。

(一)现行网约车的主要保险救济方式

1.网约车平台先行赔付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若接单过程发生事故,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约车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司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即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而这条规定留给了各个地区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一些地区创新性地设计了网约车平台先行赔付的规定,即无论平台是否有过错,均应先赔付。如在《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此基础上,若驾驶员也存在一定过错,平台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在先行赔付事后向驾驶员追偿。详细的责任分配可结合《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承担顺序可以按下列顺序: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承担,如乘客在致人损害中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2.设计承运人责任险

各地细则设计平台须投保承运人责任,承运人责任险的本质是承运人对运营过程中根据运输合同中乘客存在的风险分担,而非对其侵权责任的风险分担。基于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并且考虑到网约车的运营风险较大,相对应的保费可能会有所增加,此时具体的承运保险投保费用可先由平台承担,也可以由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进行约定协商。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有理赔的责任,此时,就有两种责任保险可以赔付。但并非两种皆可采用,同时,也要遵循保险法的损害填补原则,保险金不可以超过损失的价值部分。

3.保障驾驶员权益

与此同时,网约车平台应根据劳动合同为驾驶员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保障驾驶员的权益。此时,一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受到伤害,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在《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由此可见,已有地区采用这种办法来更合理地保障驾驶员的权益。我们可以通过结合承运人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来防范风险发生时责任承担的问题。

(二)传统出租车与网约车现行保险模式的比较

传统出租车由于是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各类保险较完备。出租车投保保险主要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险、玻璃险、盗抢险、精神损失险和司机险,另外还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有的甚至考虑买全险。一般发生保险事故,以上的保險基本可以实现赔付,得到救济。

网约车则不然,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存在较大的差异,网约车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各主体的法律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亟待相关法律明确,所以简单去套用传统出租车的保险模式是不合适的。随着网约车的深化发展,传统出租车的部分险种与网约车的不兼容便暴露出来。由于传统出租车保险的费用过高,而网约车获取利润又不足以交付如此高昂的保险费,于是很多司机也不会选择购买保险,一般仅会购买交强险等这类强制保险,而且,目前市场上也不存在适合网约车去购买的保险,目前存在的相关险种无法完全的保障网约车的运营安全,无法在事故发生时合理的分配各种责任,容易导致驾驶员或乘客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网约车作为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类似的,依赖互联网发展而起的新型出租车平台,虽然与传统出租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传统出租车的保险模式对其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网约车新政出台后,对于在取得许可后可兼营网约车的私家车,在现行险种内车主该买何种车险才最为适宜?根据现有的保险类型,可采用的险种有三类:营运性质的交强险、营运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等。而这三种保险在传统出租车发展得比较成熟,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网约车的特点,研发出适合网约车的保险。

三、网约车服务下的保险救济障碍

现阶段,我国的网约车服务形式多样,主要可分為三种主要模式。一是原有出租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合作;二是私家车主参与网约车服务中并从中获利,如滴滴、易到、Uber等软件;三是车主通过将闲置私家车出租,由租车公司进行出租运营,收取租金,如PP租车、神州租车等软件。后两种出行服务不同于第一种网约车服务,并不能很好保障相关人的权益,存在许多安全忧虑。因为私家车非运营性质下的险种并不能适用于其加盟网约车服务运营性质下所遭遇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商业险的部分可以义正言辞地拒赔。另外,虽然保险公司是对交强险部分可赔付,司机与平台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责任进行分摊,但是其往往出于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赔付,这使乘客及司机的权益保障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各地网约车保险救济的相关纠纷可知,保险公司对于私家车运营性质下的商业险的拒赔是最不利于乘客与司机、平台的权益保障的障碍。保险公司只承认私家车非运营性之下的保险事故,那么这便需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主变更私家车的车辆用途再进行投保事宜。但是,许多网约车司机并没有将营运业务作为专门的职业,而是作为在空闲时间的一种兼职。这样,由于车辆部分时间属于非营运状态,而运营状态的保险费要比非运营状态下的高出许多,所以如何设计出一种兼顾网约车司机以及乘客,平台三方利益的保险类型显得尤为重要。网约车的发展将为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一个新的业务平台,基于现实需要及广阔市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根据我国实际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科学合理地研发推出具有适应性的新险种。

四、美国网约车保险制度经验借鉴

在网约车同样合法化的美国,其网约车的历史比中国长,因此保险公司给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私家车主比较丰富的选择,甚至有保险公司专门为网约车推出新的保险制度。在美国,如果只购买私家车险,那么根据私家车险保单中的规定:车辆做商用时,保险公司不赔偿。因此,Uber公司要求所有司机在私家车险外购买辅助保险。具体而言,是当Uber功能应用关闭时,车辆处于私用状态,由私家车保单承保;当Uber应用打开时,车辆处于商用状态,则开启保额较高的责任保险,一直到乘客离开车辆,乘客离开后,保险又回到由私家车保单承保。

美国这一辅助保险的设计不仅保障了司乘人员遭遇意外事故时的相关权益,且结合现实情况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车主的保费支出,因为相比于传统出租车的保险费用,辅助保险费用是比较低的。并且,更重要的是,辅助保险产品的设计与技术实现都不存在着太大的难度,不失为我国打车软件市场发展的一大借鉴亮点。

五、结语

网约车保险救济模式的创建是一个全新而又紧迫的问题,需要统筹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具体分析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以及乘客间的法律关系,合理分配各自的保险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认识网约车的新业态,可能带来的新风险,保险业需要顺应和适应这一变化,将其纳入经营范围,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开发出适合网约车购买的保险,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以配合各地的管理办法更好地促进网约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兴军. 网络约租车的风险及其规避.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6(4).

[2]李后龙、俞灌南、潘军锋. 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人民司法(应用).2016(22).

[3]沙银华.如何解决网约车事故保险“理赔难”?.中国保险报.2016-12-15(007).

[4]陈牮、董云蕾.浅析网约车合法化后的保险问题.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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