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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成因及预防

2017-08-30陈昊文

卷宗 2017年16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未成年人预防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关注的重点,其犯罪心理的形成也可以归结为多方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生理方面仍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中不乏自身生理缺陷以及生理机制的作用,而生理的特点也同样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并且要让家庭、学校和社会充分发挥教育、监管的职责。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成因;预防

1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一直受到各方学者以及国家的关注,在2015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查工作办公室,在每年的“六一”儿童节时汇报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2016年6月份的发布会所透露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三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率、不诉率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说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整体向好的方向的在发展。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在逐年下降,并且重新犯罪的青少年人数也在持续走低,但不可忽视的是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更令人担忧的特点,如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等等,青少年犯罪仍然是一个值得关注以及探讨的问题。

2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2.1 青少年个体生理因素

2.1.1 神经系统受损

神经系统是对人类自身生活影响最大的生理系统之一,它决定了个体能否正常的发育生长,拥有正常的感知能力、学习能力等。同样,神经系统对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心理及行为也有十分巨大的影响。随着科学的进步,科学家们发现边缘系统只能够减少人们的情感反应程度,而不能够完全摧毁情感系统,随后科学家们发现大脑中的额叶才是决定暴力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键。如果其受损,未成年人在收到外界刺激时,个体通过受损的脑部结构传达给大脑和神经系统的信息往往也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此时就很可能引起未成年人发生暴力行为或者实施犯罪。

2.1.2 遗传基因作用

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以及极大的犯罪可能性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由基因所决定的。正常的人拥有46条染色体,其中X和Y染色体可以决定人的性别,其中女性为XX,男性为XY。但在最开始细胞分裂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染色体变异的情况,使得染色体的数量不同于正常人。根据研究结果表明,染色体变异可能会影响个体行为。拥有三条性染色体的患者,即XYY或者XXY的人被证明更难以控制自我情绪,脾气也更加暴躁,暴力侵向更加明显。这种心理特征使得这类人群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产生更多的犯罪嫌疑人。

2.2 青少年所处社会因素

2.2.1 家庭与社会教育缺位

家庭方面,有调查显示,有1/3的未成年人犯都是来自于离异家庭或者生活很不和谐的家庭,和谐的家庭氛围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形成错误认识甚至心灵扭曲重要家庭原因。学校方面,学校因为过于追求升学率和教学成果而忽视了对于学生思想道德的教育,学校道德教育的缺失也让未成年人失去了一个从小树立正确价值观,形成正确认识的机会。同时,未成年人面对现代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思想与价值观,很难分辨信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也意味着未成年人要面临更多的暴力因子以及不良诱惑,而现在取缔黄暴杂志、视频、网站等工作往往没有取得显著地成效,未成年人接触这些信息,再加上自身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很有可能误入歧途。

2.2.2 相关立法不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屈指可数,并且其规定都过于笼统和宏观。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通过各方主体的努力,如行政机关、家庭、社会主体等。首先行政机关方面,不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的行政机关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往往处于缺位的状态。对于行政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仅可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对于“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措辞都十分模糊,很难给出一个界定。同样的在《刑法》《义务教育法》等法中都对未成年人教育、管制等措施界定的都是分不清楚,使得行政不作为不能收到应有的惩罚,间接导致行政保护的缺位,家庭与社会也很难发挥教育教养作用。同样我们还面临这一系列司法制度不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出狱后不能得到很好的对待和教育,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机制的缺失又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3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

3.1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完善相关立法

青少年处于人生的关键阶段,并且从年龄方面考虑,未成年犯的年龄都较低,刑法之后仍有大段的人生路要走,故引导青少年融入社会并且妥善安排其生活成为必要,同时也是防止青少年重复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前科制度是影响青少年重返社会的重要屏障之一,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青少年因受过刑事处罚而将刑满释放的未成年拒之门外,让他们无处可去甚至产生自暴自弃的念头再次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一方面是保护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因为目前《劳动法》等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求职者是否有前科等个人隐私性问题,若再加上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无疑是给了青少年另外一个法律屏障不如那个自己的个人隐私收到侵犯;另一方面青少年前科封存制度能让青少年重新生活,相当于法律给了他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从心里上未成年犯也比较容易收到法律的感化,现实生活中的屏障也被扫清,青少年没有理由不去好好生活,从而降低了青少年出现累犯的现象。

同时我们认为可以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青少年犯不需要被监禁在监狱中,长时间的与社会隔离,青少年正处于一个身心发展享受学校、社会教育的时期,倘若封闭性的进行教育,其实很大程度上让刑满释放的青少年与社会脱节,无法跟上正常青少年发展的脚步。在法律规定青少年缓刑的可能性之上,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经验从扩大对未成年适用缓刑的条件以及改变未成年犯缓刑的考察内容和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缓刑的考察标准可以结合未成年本身的特点与自身需要进行规定,如积极参加学校学习和社会活动等。最后,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控机制,健全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加大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违法成本。

3.2 发挥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监督防控作用

社会方面,首先要减少低俗、暴力等内容的传播,其次社会方面要妥善管制和管理社会闲散人员和无业游民,以免他们对未成年造成影响,规避他们诱引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家庭方面,父母一定要在家里树立良好的形象,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方面,要用合理的手段。学校方面,一方面,学校有关心学生的義务,除了学习之外老师应当更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学校同时也应当配备心理咨询室,为学生解决思想烦恼。另一方面,学校有续传教育的义务,学校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学生的法制观念进行培养,拒绝流于形式的班会以及专家讲坛之类的活动,真正把法治的思想贯彻到学生们的心中。

参考文献

(1)张保平,徐永新.犯罪心理学[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4:40-41.

(2)刘邦惠主编.犯罪心理学[M].科学出版社,2004:49.

(3)高峰.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D].兰州大学,2008.

(4)陈威仪,田一夫.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成因及预防机制的构建,法制博览,2014,8.

作者简介

陈昊文(1996-),女,湖南长沙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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