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能系为何止步万科董事会
2017-08-29熊锦秋
董事会 2017年8期
熊锦秋
股东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物权法》甚至将投资权益作为私有财产权加以确认和保护,但是,要享受正常股东权利、享受正当投资权益,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法股东
6月30日下午,万科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80.75%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及87.71%的A股参与投票。宝能未现场参会,但截至7月19日宝能系合计持股占万科总股本的25.4%,这意味着宝能通过网络参与投票。而从所有候选董事90%以上的赞成率来看,可推测宝能投出了赞成票。后来宝能也公开表态支持万科换届方案。有观点认为,宝能或是迫于压力而投了赞成票,认为宝能作为二股东没进董事会似有不公。这或许并非迫于压力,而可能是因为存在法律障碍。
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持股有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到部分限制。比如收购过程中未履行信披义务“蒙面”增持的,在改正前,其持股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收购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相关主体又不履行相应信披等义务,证监会可认定其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资金来源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宝能系旗下的前海人寿被保监会认定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五方面违法事实,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及姚振华作出行政处罚;宝能系收购万科资金来源是否完全合法,值得探讨。如果收购资金来源不合法,是否拥有正常股东权利(投票权、被选举权等),目前各方对此有不同观点,而《收购办法》对此也还不明确,这个亟待从法律法规层面予以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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