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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施律师参与接访的积极意义

2017-08-25陈培雷齐德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积极意义检察机关

陈培雷+齐德勤

摘 要:涉法涉诉信访在中国当前的复杂性和多面性使其解决十分困难,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是涉法涉诉信访的“前线”,大量此类信访淤积于检察机关,信访人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就采取层层上访的方式寻求解决,造成很大的负面社会影响。本文试就律师参与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工作的对各方面的积极意义作个简单论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律师参与接访;积极意义

一、检察机关面临的信访形势

信访作为宪法规定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综合体现的信访权是公民宪法性的权利,信访制度则是一种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院,接待信访是义务,更是工作,目的是密切联系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不懂法或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上访人员依然神化着信访结果,层层上访、闹访、缠访,根深蒂固的上访解决问题的思维观念并未因此化解。

检察院控申部门作为信访接待部门,自身不具备实际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信访人不能直接和实际办案部门进行交流,而必须要通过检察机关部门间的协作,答复尤其依赖于其他办案部门的审查结果,得到的信访结果往往不能令信访人满意。而信访人员文化水平低下,层层上访能讨回“公道”的观念浓重,缺乏理性、法治思维能力也造成了目前的信访困局。[1]

二、律师参与检察信访接待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可行性

2015年11月9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肯定了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可行性。[2]

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律师在实际工作中起到的也是协助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获取正当利益的作用。律师加入到检察院控申部门的信访接待工作中,将毋庸置疑的成为引导信访者通过司法、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桥梁,缓解检察院的信访压力。[3]

律师的参与有其天然的优势。首先,他是独立于检察机关的第三方,不存在信访人对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官官相护”的担忧,他的非官方身份更容易的到信访人员的认可和信赖,有利于增强信访的公信力。

律师作为中立的一方,能客观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就事论事,不存在为任何一方“护短”的思想倾向。其次,他的专业性有助于其在剖析有关事实的时候,能够把握重点内容,进行精确地定性,能够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及相关依据分析有关问题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信访人区分正当诉求和不正当诉求,能够以其工作经验预测各种解决途径的利弊,帮助、引导信访人员选择最为经济、理智、高效的解决方式。最后,律师的服务性有别于检察院控申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被动地职责性工作方式,心理上不会陷于“倾听疲劳”,对信访人的问题更为重视,能独立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检察信访接待工作的积极意义

(一)对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本身

现今各类纠纷不断涌现,而避法畏法的“息讼”思想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高度陌生使大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都汇流到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成为俗称的涉法涉诉信访,使得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工作量剧增,司法资源大量浪费。通过律师参与,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信访人员有效利用司法、仲裁程序,帮助分析信访和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经济效益等,能便捷地分流信访工作量,减轻控申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二)对检察机关的信访群众

很多信访人员由于没有得到正确指导,问题没能得到合理解决,对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信访工作人员的简单答复不满,而怀着“领导英明”的盲目信念层层上访,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消耗在信访过程中。有的人倾家荡产层层上访需要的仅仅是一堂通俗易懂的普法课,以理解法律处理问题的正确性。律师的参与可以使这些人少走很多弯路,在争取正当利益的方式方法上给与精当的指点。对复杂的情况可以在律师的讲解下,理清思路,明确法律关系,分清合理利益和非正常利益。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办理信访案件可能存在问题的处理方式和方法,可以通过律师对事实经过的分析得到纠正。需要聘请律师的还能得到方便的得到有用信息,有经济困难的人员还能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

(三)对律师本身

对律师而言,参与检察院的信访接待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是也能拓宽业务渠道,锻炼业务能力,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推介也有一定的助动力。其次,参与信访对律师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有正面意义,还能增强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者的良好形象。

最后,律师参与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推进检察院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是信访制度发展的新方向。通过信访渠道律师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能解疑释惑,缓和、化解社会矛盾,可防止某些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个案问题衍生为群体性问题,有效解决了检察机关信访工作难题,极大地维护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律师参与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对完善检察部门的信访处理机制,对妥善解决涉检信访,对律师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对社会法治文化的培养,对信访群众矛盾解决等各方面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结语

本文针对检察机关目前面临的严峻信访形势,简要分析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可行性,阐述了律师参与检察信访接待工作对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37.47.

[2]中央政法委.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J].新华网,2015.11.09.

[3]吴刚,张有义.律师参与信访作用及原因透析,依法化解社会难题[J].法制日报,2007.04.17.

作者簡介:

陈培雷,单位:蚌埠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科员;

齐德勤,单位:蚌埠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职务:检察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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