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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7-08-25张俊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合同法律问题电子商务

张俊华

摘 要:电子商务活动属于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电子商务更需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约束,使得买卖双方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前,电子交易双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大多数都是以协议的形式进行,因为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规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数字签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合同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这一概念,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基本观点。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定义。而同时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也未有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确切定义。原因就在于“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亦为合同之一种,只是其载体多为数据电文等形式,故未予定义。笔者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应有其明确定义,因其特殊地位将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得到极大提高,法律应事先予以保障,笔者认为,所谓“电子商务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网络电子传递等途径而达成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有学者的观点认为,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者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该定义也可广泛适用。

2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2.1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合同有采书面形式的要求,此要求构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之一。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纠纷的证据,区分责任。所以是否可以被视为书面和电子数据获得相同的有效性相关书面文件不仅是电子商务的前景,而且传统观念的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如合同信)论文文本的形式是不可见的,但信息和数据记录在电脑里,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和其他中介运营商,其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但这些差异不会影响他们的磁盘文件信息。但是差异并不影响合同的形成及其内容的证据信息仍然可以阅读的文档可以复制到当事人持有相同的副本副本。这些书面形式的函数应该满足数据信息。因此,数据信息写作的范围扩大到数据报文的调整来解决问题的“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对此予以承认。我国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电子商务只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因此《合同法》第十一条中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直接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围。

2.2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是电子合同概念特有的,目前学术界对其对电子错误定义的主要存在不同理解。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由一系列合同不符合情况的真实意图可能电子错误,包括对合同或理解错误导致的差异的认知方,输入顺序错误的电子信息的传输和技术上的原因所造成的系统误差的方法。电子错误是源于合同当事人的有效性取决于真正的意义这一基本的合同法来管理说,对当事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错的只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完全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传统将处理薄弱的法律规范,可以撤销重大误解造成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而指当事人输入错误和系统错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必须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相应调整。

3电子商务合同之形式与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里包括的数据电文形式涵盖了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而筆者以为,第十一条中的电子数据交换就专业术语的角度来看过于狭隘,可以做扩大性解释,将其解释为“通过计算网络进行数据交换与交流的方式”。就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稍作修改即可,第八项“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不列入内容,因从目前网上交易的争议解决方法可以知道,提供相关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方有“定纷止争”的义务,还有就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4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的要件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即内容具体确定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学者认为,“要约者乃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承诺之一种意思表示也”。据此,要约可视为具有极强目的性的某种“许诺”。具体到电子商务合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都是适格的合同订立当事人,双方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已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的;二是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不必必须达到《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做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内容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至少要求就买卖货物、当事人信息及有关服务等明确;三是传达要约的方式应当明确,不存在默许的方式;四是要约人有明显的自愿的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要约的生效同《合同法》规定,采到达主义。其失效也同《合同法》规定。至于要约的撤销,笔者有不同的观点,因要约人通过网络发出要约后,该数据电文即会马上送到到受要约人处,撤回要约的通知非常有可能来不及送达,要约的发出还有可能因网络问题而未及时送达受要约人影响其效果。笔者的观点是受要约人只要在履行承诺之前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即可,这样既不至于造成损失又给力要约人一定的时间来弥补。至于要约邀请,笔者认为其形式除法律规定的几种外,还可以是商业网站中的悬浮广告窗口和弹出广告。

5结论

如今全球商业贸易活动频繁,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和开源的应用方式等促进下,电子商务更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作为保护交易公平公正的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极大加快我国经济新体系的建设,相关的法律应予以充分保障,虽然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成熟,但是仍然可以有依据来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吴丽娜.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若干法律问题[D].云南大学,2016.

[2]魏薇.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问题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6.

[3]姚瑶.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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