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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思考

2017-08-25游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法律经济

游超

摘 要: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确认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做出了概括。并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主要构成因素,主体、客体、内容等进行了思考讨论。

关键词:经济;法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在人们的经济管理和经营中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由三个因素构成,分别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的概括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确认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由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关系从而影响了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域都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各有不一,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在管理和一定的合作途径中,经济主体间形成的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种是:国家调整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有关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权利与义务的副产物;第三种是:国家机关、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是这些组织的内部和个体经营者、人民之间,在经济的管理和运动中经过经济法律法规来确认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以上这几种的概括主要在对于作用的调整目标的不同,既有对经济法和经济关系横向的调整,又有纵向的变化,主次作用关系也不尽相同,主次关系之间相互协作。比如,第一种与第三种都认为应该改变经济法的纵横关系,但是又强调了主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一定的经济协作。第三种则是对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都做出调整,重点是横向经济关系。第二种则是认为作用的目标应该是经济关系,尤其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这种关系全方面的体现了国家和人民意志结合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对于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只要是发生在调节经济活动中,没有主次的区别,都由经济法来做出调整。经济的运行永远离不开国家的从众调节变化,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情况下也只是由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在协调的办法、深度和广度上有所不一。但是市场调节经济也有一定的弊端,即自发性、盲目性和一定的滞后性,所以需要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经济法作用目标对指定的经济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决定它的性质和作用范围,即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国家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又称为经济法主体,就是在国家协调经济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范围受调整对象的范围影响,并由它决定,主要包含有: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相比于民法主体,经济主体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具有两面性。多数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中显示具有不同的资格。比如,在企业与银行的关系中,企业与银行双方都是法人,又分别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而对于民法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一直的资格都是公民或者是法人。

第二,较之于民法主体制度资格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性,经济法主体的法人资格十分有限,他的法人资格适用的范围只是经济的流转、竞争和联合关系,不在社会组织关系以内。

第三,经济法主体涵盖的广度。经济法律关系既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等,又有个体经营者、基层人员、内部人员和各组织机关的管理人员。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较之民法主体,却仅限于法人、公民等,范围比较单一。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当事人拥有的经济权利以及对用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为经济法律的内容。

经济权利是指关系的当事人依法能夠或不能够享有某些行为的行使权的资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当事人依法可以做出相应行为;指定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主体当事人不能做出一定的行为;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应为等等。

经济义务与经济权利相辅相成,是主体当时人必须依法为一定的做法或部位一定的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经济主体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经济义务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在经济法的限制区域里,依法履行经济义务;相应地,对于在国家法律规定以外的、非法的要求可以不予遵守;履行经济义务具有法律性、自觉性和强制性,对于不自觉履行、不履行、不正当履行经济义务的主体,国家有权利采取强硬的措施或者依法对其进行仲裁。

由于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因其产生的不同的性质等的不同。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一致,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但又相互对立的,尽管看起来权利义务并不一样,但是从某些方面来看,经济权利又是经济义务,经济义务同时又是经济权利。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经济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拥有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拥有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应有的经济义务。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和所要履行的义务共同描述的目标被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对于经济法律关系非常重要,没有客体,主体和内容就是空谈。在国家的协调调整下,客体发生经济关系,即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一般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仅仅能是行为,而不能是物,是经济关系的指向。但在这个问题上,现在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争议,一些经济学论著一方面承认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存在,一方面认为物也可以作为一种客体,而且认为物是一种主要的客体,结果很容易将经济法客体与民法的客体混淆。本文认为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下,国家进行市场调控,协调经济的发展,那么客体只能是一系列的行为,而不是单独的物,比如,税收法律关系。因此为了明显的区分经济客体与民法客体,必须明确的做出划分,以防混淆。

参考文献:

[1]顾夏声,李文献,陈忠汉等.经济法律关系[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

[2]何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D].陕西:西北大学,2013.

[3]范向前,朱海堂,王怡中等.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河南经济,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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