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研究

2017-08-25张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物权法研究

张亮

摘 要:相比于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制,我国物权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担保物权制度越来越规范。在这样的环境中,担保物权的类型越来越丰富,担保物权设立的公示制也更加科学合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研究

自我国物权法出台以来,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越来越完善,促进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视角,以我国物权法为切入点,分析了其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类型的制度选择

物权法不仅涉及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性质、内容及种类等,而且还对担保物权的类型选择做出明确规定,使担保物权的体系化制度更具针对性。物权法就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做出了类型化的选择,构建了更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担保法》把担保物权划分为:留置权、质权与抵押权,同时围绕这些模块部署了一系列工作。虽然《担保法》在担保物权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其为担保物权的类型化选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探讨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物权的定义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直接支配该财产权,涵盖以下部分:所有权、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其中,就物权制度而言,担保物权属于重点内容。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了与担保制度的有关条例,但是未明确提出担保物权。从《民法通则》制定以来,涉及担保物权的条例进入发展阶段。《民法通则》里提出了留置权与抵押权,其未构建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体系。随着我国司法事业的进步,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出台了《担保法》,对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做了初步规定,为我国随后的担保物权发展做了良好的铺垫。

全国人大于2007年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并且制定的一系列条例都使担保物权制度更具针对性与可行性,据统计《物权法》共247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担保物权类型较多,因此物权法结合相对独立的结构体系对担保物权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包括以下几点:物权法使担保物权在类型化选择上更具多元化,在质权与抵押权的制度体系中,《物权法》添置了很多新型担保物权,例如:基金份额质权、浮动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其分别对应:第223条、第180条、第223条。物权法未把担保物权受限在以下范圍内: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法认可交易当事人在遵守合法条例基础上创设的担保物权自由。从这个层面来考量,担保物权具备开放性的特征,能有序促进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物权法使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制更具规范性。担保物权设立的公示法为:登记及交付。对于不动产为基准的抵押权而言,物权法设立了其创设的效力,在第187条中清晰呈现。由于某些权利质权未能移转权利凭证,物权法依旧采取的对策为:登记生效主义,例如:第226、227条。但是就动产抵押权而言,物权法坚持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避免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制度出现矛盾态势。

物权法使担保财产范围更广,提供给抵押财产的类型及范围一个较为开放的环境,同时增添了应收账款及基金份额。根据物权法定主义,担保物权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对特定财产做出保护。我国民事立法就担保财产的类型与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如《担保法》,从而保障动产及不动产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面临着担保财产供给不足的困境。物权法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针对抵押财产做出了扩展,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全部财产,因此抵押财产不会被法律制定的类型限制;物权法使担保物权人实现权利的机制更加完善,在回归担保物质性质的基础上减少了其付出的经济成本。在物权法中,变价担保财产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变价担保财产中,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当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未能完成协议时,法律将维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抵押财产采用变卖的模式。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担保物权在行使期间,担保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担保物权提出的规定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担保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例如第195、220、237条。物权法使担保物权制更加科学合理,也使我国在物权事业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物权法使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这两者的关系更清晰,担保权人必须遵守规定,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后,担保权人具备担保物权的行使权力,详见第176条。物权法还对留置权的发生做了明确约束,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涵盖在同一法律关系内,同时不能出现违约情况,第231、232条做了明确阐述。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间的交易不包括其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与抵押权的变动都在物权法中体现出来,即第206、205条。担保物权是一项权利,并不是义务,因此物权法中指出担保物权必须遵从顺位的变更,当债务人用个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时,一旦担保物权人弃权后,其他担保人将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动产质权在性质上具备一些疏漏,因此物权法就转质制度,即第217条做了全面认可,使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都具备合理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相比于《担保法》等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具备更多的优势,使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更加规范科学,但是就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而言,物权法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我国相关机构应结合国情,不断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从而尽快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Robert R. Pennington. The Genesis of Floating Charge[J].The Modern Law Review,Vol.23,No.6(Nov.,1960),pp.630 -646.

[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304.

猜你喜欢

物权法研究
FMS与YBT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2020年国内翻译研究述评
辽代千人邑研究述论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视错觉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与研究
EMA伺服控制系统研究
新版C-NCAP侧面碰撞假人损伤研究
环境法视野下的物权法社会化进程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