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帮我拿回了32万元
2017-08-25王国华
方圆 2017年15期
王国华
“两年多了,我总算拿回了32万元借款,感谢你们检察官,你们才是金牌调解员,这是在你们职能之外做的一件大好事。”被害人徐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在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检务大厅流着眼泪高兴地说,之后,徐某某当即在《刑事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指纹,并表示不再申诉。
2015年5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和丈夫胡某某、儿子胡某在朱某东(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家中,因借款纠纷双方发生揪打,朱某东击打徐某某左眼额部一拳,徐某某用手扇击朱某东的面部,犯罪嫌疑人朱某莉上前帮忙,在揪打过程中将被害人徐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徐某某的腰椎压缩性骨折,脾内挫伤血肿。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為轻伤二级。
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朱某莉于2015年7月17日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朱某莉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认为,朱某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朱某莉不起诉。
徐某某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不服,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莉并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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