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对征管的新要求
2017-08-24张丽丽
对外经贸 2017年6期
张丽丽
[摘要]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改革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通过探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所要求的征管水平,从税收征管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措施: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提升税务部门综合管理能力,构建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環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151-03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主要征收方式为代扣代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额90%集中在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四类项目,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工资薪金属于显性收入且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制,征纳双方涉税信息较完备,纳税人遵从度较高。对于其他征收项目,由于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等中介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以及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或有意识地规避纳税,征纳双方存在“信息壁垒”,税务部门难以监管纳税人,因而无法如实征收税款。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后,除了需继续保持税源扣缴制度的优势外,对目前的征管制度更是提出了更高的征管要求。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对征管的新要求
(一)从税务机关角度分析
1要求增加征管人员的数量、提高职业素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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