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民币入篮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法律分析

2017-08-23刘瑛吕威

财贸研究 2017年6期

刘 瑛 吕 威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人民币入篮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法律分析

刘 瑛 吕 威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程度并非中国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短期内也不会有此约束性义务出现,因此,限制人民币与外币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是中国行使货币主权的体现。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并未在国际法层面创设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义务,但是入篮客观上对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对于入篮后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遇到的诸多挑战,中国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应对。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特别提款权

一、引言

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的两个主要项目。人民币于1996年12月1日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会员国”,但是资本项目下的兑换仍然存在严格管制。实现人民币项下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对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于2015年11月30日宣布,2016年10月1日以后,人民币将作为除英镑、欧元、日元和美元之外的第五种货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以下简称“SDR”)货币篮子*“Review of the 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 Currency Basket”,http://www.imf.org/external/np/exr/facts/sdrcb.htm.,比例次于美元和欧元。拉加德表示:“人民币入篮是中国经济融入全球金融系统的重要里程碑”*“IMF: Renminbi Joins the SDR Basket on October 1, 2016 - Infographic”,https://www.imf.org/en/About/infographics/AM16-SDR-Infographic.。毋庸置疑,入篮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之一,与中国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程度的金融改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