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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立法原则探析

2017-08-18陈志峰

桂海论丛 2017年3期

陈志峰

摘要:我国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但经济发展价值主导和不同行政领域各自为战的行政体制造成了生态保护制度构建的现实困境。深生态学是20世纪重要的环境伦理学流派,这一流派坚持更为彻底的生态中心主义,运用总体主义方法论,以自我实现和生物中心主义平等性为最高准则,并在最高准则基础上构建起包括八条基本原则的深生态学平台。其理论对于我国水能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可以修正原本工具主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并指引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制度、生物保护制度的建设道路。我国在建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时,应当吸收深生态学理论的思想精华,形成从根本上发挥作用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深生态学;自我实现;生物中心主义平等性;总体主义;生态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标号:1004-1494(2017)03-0109-06

我国大陆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为6.94万亿kW,年发电量可达1.75万亿kWh,决定着水能资源利用的主要形式——水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建国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水能资源的开发,不同规模的水电站项目大量上马,使我国水电在过去数十年间保持着高速增长。虽然2016年我国大陆地区水电增幅趋缓,但依然保持着世界第一大水电生产和消费国的地位[1]。而随着我国水能资源开发的日益深入,一系列对于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已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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