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产“老项目”出租出售计税方法选择探析
2017-08-18杨跑远
财会学习 2017年14期
杨跑远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不动产销售、租赁服务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结合“营改增”过渡期政策,通过构建税负及利润综合模型,从税负角度及利润影响角度分析应选择计税方法,为房地产企业过渡阶段减轻税负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负;利润总额
全面“营改增”后,不动产销售、租赁服务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房产“老项目”出租出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方法征收两种方式,针对目前相关业务实际,结合“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从税负角度及利润影响角度分析应选择计税方法。
一、有关房地产租赁、销售业务“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
(一)有关房产租赁业务“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有关房地产销售业务“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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