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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资源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

2017-08-18陈世安

财会学习 2017年14期

陈世安

摘要: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其计税依据为精矿的销售额,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是以原矿形式进行销售,这时就涉及到要将原矿销售额换算成精矿销售额,本文对资源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按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资源税;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换算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了《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全面施行从价计征。只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精矿的销售额。对部分资源税纳税人销售原矿的,应该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按精矿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申报,以利于两者之间的税负均衡。

一、成本法

如果本地区精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同类产品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成精矿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成本法是在原矿销售额的基础上加上将原矿加工为精矿的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适当的利润,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以换算得出的精矿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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