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
2017-08-18任文明
财会学习 2017年14期
任文明
摘要: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之家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公司参与中亚地区基础设施、能源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中国公司在中亚地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就非常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环境。笔者在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多年,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这方面的一些经验。乌兹别克斯坦商务合同主要包括三类:服务合同、供货合同和EPC合同。本文主要讨论在这三类合同项下的主要税款缴纳情况。
关键词:EPC合同;增值税;代扣税;税率
一、乌兹别克斯坦税率情况简介、主要税种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体系建立于1991年,目前正在执行的《税法》颁布于2008年1月1日(于2014年9月4日进行过修改)。首先,我们先对乌国的纳税主体进行分析。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税法规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乌兹别克斯坦对居民企业实行属人和属地双重税收管辖权,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所得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经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允许进行抵免,但是超过抵免限额部分,不允许以后年度再抵免。未按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设立的公司,但有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所得的外国企业,为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包括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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