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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辞职“紧箍咒”:辞去公职不代表远离约束

2017-08-17翟羽佳

公务员文萃 2017年8期
关键词:企业

翟羽佳

公务员辞职明确“红线”和“禁区”:

设置2年和3年从业“限制期”

根据人社部网站的消息,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的文件,由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

这份文件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申请辞职要报告从业去向:

签署承诺书,违规从业人员和

接收企业都要受罚

根据此次4部门发布的《意见》,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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