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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治理问题与控制技术的探讨

2017-08-15陈云峰

农家科技 2017年7期

陈云峰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城市噪音已经成为了城市污染的一大因素之一,人们日常生活,交通,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等所产生的噪音日趋严重,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与健康。因此,我们应该从噪声污染的源头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噪音;噪音污染;噪音预防

噪音会引起人烦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噪音是不同频率和不同强度的声音的无规律的杂乱组合,令人讨厌、烦躁的声音,并且音量超过了国家环境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音己经成为了阻比城市发展的障碍,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予以解决,提高人居生活的质量,共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我国城市噪音污染的源头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己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音的产生一般分为三个方面:

1.交通运输噪音

交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项目,但是由交通带来的环境噪音也制约着城市的发展,人居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私家车迅猛增加,城市道路不堪重负,使市内高架路不断延伸。大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发动机、喇叭以及轮胎摩擦路而所产生的噪音,范围广、干扰大。交通运输噪音给市民日常工作、生活带来的影响越发严重。

2.社会生活噪音

社会各种生活噪音:如市区街道商店促销叫卖声、娱乐场所的嘈杂声,酒吧喧闹声,集会高音喇叭,家电、音响卡拉ok、打麻将、房屋装修等等,几乎每个人都受到过这类噪音的困扰,有时还会因此和邻里闹不愉快,但大多数时侯只有无可奈何。生活噪音对我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就象是城市生活的影子,如影相随。

3.城市施工噪音

在城市中,建设公用设施如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以及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都大量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某些施工现场紧邻居住建筑群,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由于施工机械多是露天作业,四周无遮挡,部分机械需要经常移动,起吊和安装工作需要高空作业,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烦恼。

二、城市噪音污染的防治

1.建立统一的噪音污染防治机构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權威并且全面的环保部门管理体系。在中央层面上,在现有的环境保护部这一职能部门下设立噪音污染防治委员会,专门具体负责与噪音污染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与各级单位对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进一步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基层的环保部门也要相应地设立噪音污染防治机构,根据上级所制定的宏观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对噪音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安排。各层级设立的协调机构之间相互为隶属关系,由上级协调机构负责指导下级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除中央噪音污染委员会受国务院指导外,其他协调机构均不受同级地方政府的管理。如此以达到“整体协调”的效果。这样还能够使相类似的功能和业务范围相同的问题相对集中起来,由一个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职责交叉、政出长,多头管理等问题,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改变当前问题出现后部门相互推诱,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

2.对各基层管理部门明确其相应管辖权

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噪音污染源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有时可能还会出现同一噪声污染源规定了两个行政主体进行管理的现象,而且作为法律知识了解有限的普通民众,有时确实难以区分该类噪音污染的管理主体究竟为哪一个。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尽快对《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在新法中以明确的形式将各部门职责加以落实;二是在有管辖权的各个行政部门之外确立一个专门信访机构,主要工作以接受群众对生活环境中的噪音污染的举报为主,由该机构对群众所举报的噪音污染进行分类,由该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移交,并明确告知举报群众该举报案件应当交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该案件的行政部门进行相关期限限制,到期前必须发回有关处理意见,信访机构进行相应备案,同时由信访机构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群众。这样不仅能够让民众对噪音污染的投诉更加便捷,还令各个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避免了遇到问题相互推诱的情形出现。一旦有问题发生,也能够迅速找准整个程序链条当中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具体问题,也就能够有针对性地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效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完善噪音污染防治中的行政复议制度

在噪音污染防治工作中给予环境保护机关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权利和地位是有重大的意义。为保障环保行政主体的依法合理的行政,全面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理论上和制度上的支持。完善噪声行政复议的制度,还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工作压力。笔者设想的噪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在于噪声行政裁决不能够满足相对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前提下,所采取的解决噪声行政纠纷的方式。与普通的行政复议制度不同,噪音污染案件的行政复议主体可以为建立的独立噪音行政复议机构。该复议机构为暂时性机构,针对不同案件可以由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高级律师、大学教师和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来自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组成。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保证噪音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民主和科学。同时能够使复议机构避免受到其他行政主体的非法干预,确保了独立性。

三、结语

总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区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尤其是车辆喇叭噪声、商业噪声以及建筑施工噪声,已经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最大可能的减轻噪音污染对人类健康与工作生活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谢国强,蔡莹.浅析我国城市噪音污染防治制度的完善[J].农业与技术.2015(04).

[2]赵林华.现代城市噪声污染分析及治理措施[J].低碳世界.2014(03).

[3]魏蔚.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