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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玉、黛玉的股权如何移转才合法?

2017-08-14周昀

中国民商 2017年8期

周昀

贾宝玉、王熙凤、林黛玉、薛宝钗4人是大学同学,也是相互信赖、志同道合的朋友。2014年7月,大学毕业后4人共同发起设立了北京桃花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宝玉持有公司股本的50%,为控股股东,熙凤持股40%,黛玉持股5%,宝钗持股5%。其中,宝玉与黛玉的家均在平谷县桃花村,两家比邻而居,务农为生,是五代以外的远亲。两人青梅竹马,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同学,经历多年的恋爱终于在公司成立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贾林。宝玉任桃花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熙凤为经理。

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问题做出规定。该公司成立后经营两年,效益良好,但宝玉却看破红尘,欲出家为僧,想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红颜知己花袭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款为35万元,袭人需要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宝玉负责及时协助办理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以及外部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宝玉将自己的股权转让计划书面通知了其他3位股东并提供了他与袭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征求她们的意见。熙凤不同意对外转让,而黛玉、宝钗同意对外转让。熙凤遂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达到其持有公司股权的55%之目的,取得公司控制权。

宝玉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袭人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果熙凤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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