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清代的平民诉讼问题
2017-08-11王吉娜
卷宗 2017年20期
摘 要:清代在地方实行省、府、州县三级行政管理制度,司法职能也主要以三级政府为依托。州县作为行政机构的最低一级,其对地方的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县的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但是县官是否真的亲民还是有待商榷的,事实上除非迫不得已百姓也绝不轻易去县衙击鼓鸣冤。
关键词:清代官府;解决纠纷;平民诉讼;官府受讼
1 清代地方官府
在清代的地方上,县府是总管行政、司法的部门。几乎所有的县府都有基本相同的职官配置:知县、县丞各一人,主簿无定员,典吏一人,其他另有书吏、差役不定。其中知县是县府的最高长官,是正七品官员,知县一职虽位不高、权不大,可是却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他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对百姓实施教化及普法、全权处理民事诉讼、拟律并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犯人、管束在配犯人。可以说知县集行政、公、检、法大权于一身,所以“虽曰国非可以一人兴也,非可以一人亡也,而其所兴亡必自于县令”[1]。清朝统治者对地方官员的选任以科举为主,兼有捐纳、恩荫、贡生、行伍旗人等。这些人大多未曾涉世,是一向潜心于八股文的科举人才,他们既没有留意过律例,更无实践的本领,甚至一批捐纳为官者,更是以敛财为主要目的。虽然统治阶级很注重培训、历练预备县官,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这些预备官员却很难达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
2 平民如何解决纠纷
黎民百姓之间若是有了纠纷也是有一些自己的解决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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