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中利益争议处理机制研究
2017-08-11朱雨婷刘怡然尹灵芝姜新月
时代经贸 2016年12期
朱雨婷 刘怡然 尹灵芝 姜新月
[摘要]随着我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趋势出现,劳动争议的性质由以权利争议为主发展到利益争议凸显,这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关系的若干主体都提出了挑战。集体谈判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矛盾的核心制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体系中对集体谈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争议的处理机制尚不明确。本文深层分析我国集体谈判中利益争议处理中的问题,并为其提供直接而有效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利益争议;集体谈判;政府介入
一、我国集体谈判中利益争议处理所面临的问题
1.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
集体谈判的双方主体为工会、雇主及雇主组织,其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彼此独立,谈判主体具有独立性和代表眭。由于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致使其无法真正承担起集体谈判的重任。首先,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使得工会在经济上无法独立;其次,基层工会主席多由上级党委或工会组织委派,或者由企业领导指定或兼任,难以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第三,可能受到前两者因素的影响,工会面对劳资冲突时静观其变、不作为,消极应对任由事态发展,甚至维护资方的利益;第四,尤其是基层工人,对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无法通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可能是对工会的不信任,导致不通过工会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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