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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四川三台县婚姻诉讼案研究

2017-08-11曹小磊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曹小磊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0)

民国时期四川三台县婚姻诉讼案研究

曹小磊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0)

本文以1937-1942年间四川三台县的婚姻诉讼案卷为原始资料,探究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法院判决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民国民法典》,审判本质上就是法制精神和传统思想的博弈的过程,判决结果也是两者的综合平衡的产物。具体婚姻案件包括悔婚案、拐逃案、离婚案、另嫁案,往往是由多种原因交叉造成的,涉及范围广大,内容丰富,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通过对婚姻案卷的研究,可以发现时人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想象中的淡薄,妇女也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去抗争不幸的婚姻,而社会、法院的态度和思想也在一步步趋向近代化。

婚姻制度;女权思想;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的近代化经历了一个漫长又复杂的过程。由最早的清末《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虽然并没有真正实施,但为后来的民国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编查委员会草案》,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男女平等原则,却仍带有浓厚的封建夫权主义色彩,由于处于军阀混战的特殊环境,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再到国民政府于193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它是民国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的婚姻法,意味着民国婚姻法近代化基本完成。这部婚姻法最大的突破是确立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思想,破除了以维护家长制、夫权制、纳妾制等封建制度为本质的旧的婚姻法,从根本上建立了新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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