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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表象与实质

2017-08-10许海

前线 2017年7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理论受到一些人的追捧。有人将“公民社会”看作保障个人权利的依据,有人把它视为抗衡威权秩序的手段,更有人奉它为实现民主的条件,认为“不经由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就不能走向健康的民主政治”。作为具有一定学理性的社会思潮,深刻把握“公民社会”在学术表象下的政治实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公民社会”概念的发展轨迹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作为政治概念和集合概念的“人民”相比,公民更侧重个体层面上的权利内涵。

“公民社会”在西方经历了古代、近现代和当代的发展,以如何看待国家和社会关系问题为中心,呈现出从一元式到二分法,再到三分法的轨迹。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到17世纪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公民社会”主要指的是“自治的政治共同体”,作为“文明社会”和野蛮社会相区分,而和政治国家高度同构。近现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出现“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公民社会”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领域。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基于二分法。当代公民社会理论提出了“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法,把“公民社会”理解为知识分子围绕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场域。总体看来,“公民社会”的重心体现出从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到文化社会的变化,经历了从融合维护国家到反思批判国家的演变。

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社会转型特点,将公民社会理论意识形態化。1998 年,有关国家在促进亚洲民主的会议上提出,演变中国除了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政治体制和价值观变化、以外交活动促进制度改变外,还要以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宣扬“民主”思想,并促进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至此,“公民社会”被改造为灌输自身价值观、推销西方制度模式、影响他国政权的思想武器。

“公民社会”理论的内在缺陷

当前,“公民社会”理论略已形成以“公民组织”为载体、以“公民场域”为依托、以“公民精神”为内涵、以“公民状态”为追求的体系化结构。虽然其中不乏合理成分,但也存在重大理论缺陷。

一是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立,容易走向泛自由主义。现代“公民社会”的理论前提是国家和社会对立,其当代形态更强调对国家的“文化批判”。这对制衡国家权力,防止极权政治,具有一定意义。但更要看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并非抽象的简单对立。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和社会将经历国家源于社会、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社会摆脱国家控制、国家回归社会的历史进程。只有在生产力极大发展和阶级消亡后,国家机器才会“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这需要漫长的历史过程。在阶级社会,国家是协调自发追求彼此利益社会组织的超然力量,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既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又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家和社会既有矛盾,更有合作,片面强调社会独立的反国家论调,容易走向否定国家的泛自由主义。

二是片面突出个人权利,可能导致极端利己主义。 倡导个人的独立和权利,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内容。这种对个人权利的推崇,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封建制度的反抗,有利于彰显主体性,实现个人价值。但是,社会并非无数“原子式个人”的聚合。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交换关系,因而其所谓公民权利的核心是私有财产权。只有处理好个人和集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才能防止落入极端个人主义和精致利己主义的窠臼。

三是片面美化民主效能,需要防止无政府主义。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推进民主,是“公民社会”论者的核心依据。实际上,社会组织与民主并不是必然正相关,能否推进民主,要看社会组织的主体状况以及具体国情条件,一些失范的社会组织反而可能成为排除异己、抗衡国家乃至控制政权的力量。以埃及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埃及“公民社会”发展迅速,社会组织成倍增长,达到两万多个,但由于各组织之间斗争激烈,难以形成共识,反而导致政权更迭不断,国家动荡不安,人民生活水平持续下降,需要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公民社会”思潮的政治实质

在现实中,一些西方国家正是利用“公民社会”的理论缺陷,开展了从组织建构、观念渗透到实践颠覆的系列攻势,企图实现其政治图谋。

首先,发展“公民组织”,危害他国政治安全。近年来,一些跨国非政府组织打着学术交流、环境保护、基金赞助等旗号,暗中开展渗透活动。研究表明,不良跨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可分为“合作性倡导”和“非合作性倡导”两种形式,前者表现为有建设性的对话,后者则表现为公开批评指责。虽然形式不同,但都试图通过发展组织,整合力量,自下而上倒逼“政改”,达到“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的目的。近年来,俄罗斯等国通过立法,加强了非政府组织管理,其中的经验值得借鉴。

其次,培育“公民精神”,推销资本主义制度模式。公民精神具体包括建立在契约精神基础上的志愿精神、人本精神、自治精神等。这些精神虽也可资借鉴,但其内核是自由、民主、人权价值观念,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等价交换原则的观念反映。片面鼓吹培育“公民精神”的目的,是以价值观念渗透争夺人群,放大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关系,煽动对立,最终实现以西方制度模式取代他国政治制度,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一统天下的局面。

第三,开展“公民运动”,策动“颜色革命”。同观念渗透相适应,西方国家注重开展“具有组织化和社会动员特征的集体行动”,这种“公民运动”影响广泛,破坏性强。20世纪末期以来,发生在西亚、北非和独联体国家的一系列“颜色革命”,大都是通过非暴力的社会运动,以“街头政治”的方式实现政权更迭。在信息化时代,“公民运动”趋向利用网络形成“虚拟公民社会”,通过海外“民运”与国内“维权”结合,制造群体性事件,企图诱发集体行动,给政府施加压力,达到改旗易帜的目的。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面对我国“公民意识”日益增长现实,一方面要吸收公民社会理论的合理因素,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关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深刻认识部分势力在学术表象下图谋西化分化的实质,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团结凝聚、沟通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许海,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主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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