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017-08-09王鑫
现代交际 2017年15期
王鑫
摘要:“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已。”“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这副古代的楹联源于山西平遥古代县衙门前,这副楹联中提到的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引发了当下我国社會中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从古到今一直在讨论的话题。自由裁量权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舶来品。当今我国司法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而怎么确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看待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些问题在当下社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怎么合理地确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以及如何有效地规制自由裁量权,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当下司法改革的成功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合理运作 范围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42-01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时期,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立法者不可能用当下运行的法律去规范未来发生的未知的事物,所以没有一部法律是可以永世通用。因此,我们必须看到社会的变化,运用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去创立适应于社会运行的法律,故而合理地确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是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酌情考虑的。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关于法律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的法律适用解释,除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以外,也有通过种种客观现实发生的情况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预留实施空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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