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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土地信托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8-08胡风

安徽农学通报 2017年14期
关键词:启示特点日本

胡风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愈多问题。如当前中国土地流转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而土地信托恰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该文以日本土地信托为例,通过分析日本土地信托制度的方法,发现其具有法律保障充分、金融支持充足、重视人才培养,尤其是具有建立土地信息网络系统的特点与优势。通过分析,认为中国土地信托也应做到完善法律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培养相关人才以及建立土地信息网络系统,以便推动中国土地信托的发展。

关键词:日本;土地信托;特点;启示

中图分类号 D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4-0008-03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people have been improving,but in the process,there are more problems. The land transfer model in China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development,and the land trust is the effective measure to solve this problem. In Japan land trusts,for example,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methods of Japan's land trust system,found that it has legal protection full,full of financial support,and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ultivation of talents,especiall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ilding land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and advantages.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it is thought that our country land trust also should be perfected legal construction,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port and actively cultivate relevant talents and set up land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land trust.

Key words:Japan;Land trust;Characteristic;Enlightenment

在我国,土地流转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传统的流转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因此,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土地信托正是解决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土地信托是指作为委托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出于一定目的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的经营管理取得利润,并将其利润作为信托收益分配金交予指定受益人的一项制度。实行土地信托不仅能够合理利用闲散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拓宽农村投资、融资的渠道,从而带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但是由于我国基本国情,加之实行时间较短,缺乏相关经验,因此在实行过程中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土地信托仍然不成熟,有许多提高的空间。本文通过对日本土地信托的简要分析,从中总结可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提出建议。

1 日本土地信托的发展及特点

信托最早起源与英国,20世纪初期由美国引进,并形成现代信托制度,日本第一起土地信托发生在1984年春,也是在1984年日本开始实行土地信托制度,并对土地利用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与租赁型,在出售型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出售所得中的受托报酬及其他费用扣除后,支付予委托人;而在租赁型中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在信托期间需要定期将相应信托收益支付给委托人,并且委托人在信托结束后依旧有原土地的所有权[1]。日本土地信托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为日本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我国土地为集体所有与日本有本质区别,但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之处。

1.1 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在土地流转方面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是主要依据《信托法》作为其主要依据,很显然,单纯依靠《信托法》完全无法涵盖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在许多问题上《信托法》的解释较为宽泛,无法对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解释,单单靠《信托法》支撑的法律体系就显得十分单薄。但反观日本,在土地信托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1984年,日本开始实行土地信托,并且在1986年日本开始实施《税法》,与此同时进行了《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为土地信托的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同时为土地信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土地信托在日本的发展。

1.2 充足的金融支持 土地信托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只有有了充足的资金才能使土地信托的顺利进行成为可能。就我国农村的土地信托来说,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对农村金融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发展转型时期,各种新型主体的出现以及农村生产水平的提高,农村金融的需求量进一步扩大,以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农村发展的需求,更无法对土地信托及其流转提供必要的支持,无论是从供给总量还是服务的多样性上,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都无法为土地信托流转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为土地信托流转所提供的供给总量偏少,在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当前的供给量无法满足土地信托所需求的总量。此外,其供给方向有着明显的偏向性,相比较于个体家庭,大型企业获得的资源远远大于前者,这不仅造成了资源分配的极大失衡,也阻碍了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转。另一方面,我国在土地信托流轉过程中的金融来源十分单一,服务缺乏多样性,这就使得融资渠道狭窄,并且缺少灵活性,无法完全应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类情况,无法满足多样性的金融需求。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土地信托的发展。但是在日本,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金融服务体系,许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使得银行自身的资金及客户等资源与信托形成了良好的互助互补关系,加之日本容许信托公司兼并或收购商业银行以及其在法律上对于相关金融支持的重视,让日本在土地信托流转中能够获得充分的金融支持,从而推动土地信托的发展。

1.3 土地信托系统化的推行 日本土地信托能够形成今天这种情况,除了法律和金融支持之外,也与其各项成熟的体系密不可分。根据日本《信托法》第39条的规定,受托者必须具备账簿,用来计算和处理信托有关的事务[3]。遵从该条法律,提出了土地联机系统,记录财产所发生的变化,并针对相关人员生成各种管理资料以及报告以方便相关管理。在制度刚开始生成时,受托件数较少,通过人工制作相关报告便可满足需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托件数的增多,目前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是通过电脑等机械生成管理资料,也就是所谓的土地信托业务的机械化、系统化[4]。该系统包括了土地信托会计系统和折旧费系统等多种系统,这不仅方便了管理,更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大量的资源,进一步推进了土地信托的进步。反观我国,目前仍未形成完整体系,整体结构较为零散,导致办事效率低,信息传达不流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土地信托事业的前进速度。

1.4 相关人才的培养及经验的积累 土地信托由于有着较强的专业性,要使其流畅运转就势必需要具备相关知识技能的人才作为保障,但我国目前相关领域的人才却比较稀缺。例如土地评估,准确的土地价值评估是土地信托流转的基础,但就我国现在的情况而言,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以及专业资质评估员等数量较少,这不仅会造成评估结果出现较大误差,导致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出现主体权益失衡,更会由于评估结果的误差而造信托效率的降低和资源的浪费。并且由于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时间较短,所积累的相关经验不足,在面对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问题上,其效率仍有待提高。而反观日本,由于其发展时间较长,体系较为成熟,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都作为经验积累了下来,为日后处理一些复杂问题提供了参考依据和帮助。此外,为了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案件以及委托,提高办事效率,推动事业发展,除了積累相关经验之外,还扩大加深相关知识的学习程度,将相关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事项处理,除了与外部的智囊团合作之外,日本积极推动内部人员培训制度的改进,与此同时会派遣人员到国外进行学习,以此来提高人才的数量以及整体的专业素养,为土地信托制度的运行保驾护航。

2 对中国土地信托的启示

日本的土地信托体系较成熟,到目前为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其建设及发展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2.1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为土地信托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面对我国土地信托目前只能依托《信托法》的情况,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如土地已实行“三权”分立,怎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关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特色的土地流转和信托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法律条文要尽可能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宽泛的情况,以避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缺少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还需重视对土地信托经营的规范,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如土地信托经营相关税费等要更加重视,必要时需进行单独的规定和说明。

2.2 加大土地信托方面的金融支持 首先,成立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信托的金融供给,提高对土地信托的金融供给总量。其次,由于我国金融服务方式单一,应创新服务方式,增加服务种类,这样可以使金融供给不单单局限于一个或几个类型,由此拓宽土地信托流转的融资渠道,保证土地信托流转的资金来源。此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出符合当地现状的服务模式,通过这种方式来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再者,构建关于土地信托流转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搭建相关金融服务平台以及金融市场,只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才能够保障土地信托流转的高效运转。然后,由于在我国,土地信托银行发展落后,而银行也尚未将其纳入到自身的管理范畴之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此,我国可以将信托业务划入到银行职能之内,鼓励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借此将二者之间的优势进行互补,来加大对土地信托的金融支持。接下来,在供给上应保证其供给的平衡性,防止出现资源过多时向龙头企业倾斜的情况,同时应加强在此方面的监督,例如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保证其公平公正。最后,容许信托公司对商业银行进行兼并和收购,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信托公司自身实力,从而促使我国土地信托进一步发展。

2.3 建立土地信托网络系统 建立土地信托网络系统,利用网络,记录关于土地信托过程中诸如财产变化、折旧费等一系列相关信息,生成对应档案或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这样不仅仅能够方便对其进行查询,时刻了解指定案件的信息,为一些决策和判断提供有力依据,更方便了管理,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且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较快的特点,也方便了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也有利于土地信托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推动土地信托的发展。

2.4 注重相关人才培养及经验积累 土地信托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因此我们应重视相关人才的培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相关知识面,重视对相关知识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借鉴国外优秀的人才培养方法与经验,不断推进人才培养培训制度的改革来满足当前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提高人员专业素养。同时注重经验积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过去经验,总结过去的错误并引以为戒,通过不断改进来逐步完善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根据以往的经验积累为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3 结语

本文以日本土地信托制度为对象,浅析其特点,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土地信托发展提出了建议。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如何处理土地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只有解决了土地问题,才能为人民生活及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落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土地信托是解决我国土地流转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其实行效果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成功与否以及可持续发展。只有建设合理有效土地信托制度,构建土地信托体系,才能够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推动我国土地流转方式的升级,由此来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王秀兰,杨兴权.日本土地信托的特点与借鉴[J].当代经济,2007(02):67-68.

[2]王秀兰.土地信托模式的国际借鉴与思考[J].商业时代,2007(16):37-39.

[3]张必义.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4]岩室敏彦.土地信託の現状分析[DB/OL].http://ci.nii.ac.jp/ja.2017-05-25.

(责编: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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