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旅游宣传是否构成违约
2017-08-07周玉文福建
老友 2017年5期
文 周玉文 (福建 )
老人与法
不实旅游宣传是否构成违约
文 周玉文 (福建 )

编辑同志:
2016年12月初, 某旅行社的两名工作人员到我们居住的小区进行旅游宣传,称他们旅行社在旅游淡季推出一款超低价旅游产品:北京动车高铁七日游,游览北京8个主要景点,旅游期间每人费用只需2200元,如果4人以上同时报名,每人还可以优惠100元。 我们觉得比较划算,但心里有些疑惑,工作人员不但信誓旦旦地保证,而且向我们发了带有上述内容并盖有旅行社公章的宣传单。 在这种情况下,我和老伴就约了邻居张某夫妇共4个人一起报了名。我们每人向旅行社交纳了2100元, 并在旅行社事先准备好的《旅游合同》上签了字。
但是,最后的结果却与旅行社的宣传相差甚远,令我们很失望。在返程时,我们乘坐的是普通硬座火车, 从早上7点钟乘车到晚上11点钟下车,中途还转车一次,凌晨1点多钟才到家。 虽然游览的是8个景点,但是需买门票的只有5个,有3个是免费游览的。 由于乘坐普通火车,我们的游览时间也少了大半天。当我们和旅行社理论时,旅行社工作人员指着《旅游合同》上“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广告宣传及工作人员解答不属于合同内容”这行字说:“合同上写明了具体的8个景点, 我们也游览了这8个景点,合同中只注明是火车,并没有注明是动车或者是高铁,旅行社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请问,像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旅行社工作人员的不实旅游宣传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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