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公人和
2017-08-01叶昌元
城乡建设 2017年13期
关键词:信息
■ 本刊记者 叶昌元
未来城乡
政公人和
■ 本刊记者 叶昌元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2013年,南通市民陆某将南通市发改委告到法院。此前,原告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被告作出答复并提供了《市发改委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原告认为“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与“长平路西延工程”,虽只有两字之差,但内容完全不同。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陆某状告南通市发改委,依据的是2008年5月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这些政务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陆某就是出于“生活”需要,要求信息公开的。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讲了一个案例:一位农民出于“科研”需要,要求政府提供相关政务信息。面对质疑,这位农民反诘:“我为什么不能搞科研?”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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