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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迎新 修订七项内容 预计年内实施

2017-07-31

通信产业报 2017年21期
关键词:质监工信建设工程

通信产业网讯 工信部日前下发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修订了七点内容。

工信部表示,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監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修订工作,研究形成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反馈意见。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信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同时,完善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三条、第十二条)。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管理,并明确了质监机构的基本要求及工作范围(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反馈工程质量整改情况等手续,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监督记录及整改要求等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程序,规定了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订监督计划、开展抽查抽测、形成监督记录、建立监督档案等制度。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第二十五条)。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多个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统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同时,删除了关于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的规定,明确要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不得收取费用。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不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未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布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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